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檢刑檢刑不訴〔2020〕82號
被不起訴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實際經營人王某乙,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65********,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鎮(zhèn)**路**號**室。
訴訟代表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住東臺市**鎮(zhèn)**村**號。
本案由東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8日退回東臺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東臺市公安局分別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5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東臺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10月,王某乙設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通過從姜某某、胡某某(另案處理)等處購買裝修業(yè)主個人信息,招聘員工通過電話聯(lián)系業(yè)主,以“家博會”、“齊家網”等裝修公司、平臺的名義,以提供“免費量房、免費出裝修設計方案”等服務為名,篩選出有裝修意向且同意裝修公司上門量房的業(yè)主個人信息,員工將刷選后的業(yè)主個人信息發(fā)布到王某乙預先建立的各家裝修公司微信群內,裝修公司確認接單后,由王某甲聯(lián)系業(yè)主和裝修公司約定時間上門量房,裝修公司量房成功后按協(xié)議價格支付王某乙信息費用,若業(yè)主與裝修公司達成裝修合同,裝修公司需支付合同金額的3%返利給王某乙。目前已查明,王某乙從姜某某、胡某某等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出售、提供業(yè)主個人信息1715條,違法所得1184336.4元。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注銷。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東臺市公安局認定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6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