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蘆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蘆檢公訴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11993********,漢族,中專肄業(yè)文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高州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蘆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審,于2019年10月17日解除取保候審。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孫堯斌,四川茂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蘆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9月24日下午,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在蘆山縣**鎮(zhèn)**路**號一店鋪工作期間,將楊某某母親放在吧臺挎包內的1070元現(xiàn)金盜走。
2.2018年10月9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在蘆山縣**鎮(zhèn)**路**號一店鋪工作期間,將被害人楊某某放在吧臺上的一部蘋果6手機盜走,解鎖后從該手機支付寶賬號轉走2050元。經四川精準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盜蘋果6手機價值704元。
2018年10月10日,被不起訴人丁某某接到辦案民警電話后主動到蘆山縣公安局蘆陽派出所接受調查。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丁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雅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蘆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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