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白檢一部刑不訴〔2020〕11號
被不起訴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3011980********,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白河縣,住陜西省**鎮(zhèn)**巷**號,系白河縣**中學教師。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河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2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方某某,白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本案由白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12月7日,丁某某在陜西省安康市取得準駕車型為C1E的駕駛證。2019年5月15日登記上戶“**”牌小型轎車,號牌號碼陜A****R。該車已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20年8月28日,丁某某駕駛該車由白河縣雙豐鎮(zhèn)往城關鎮(zhèn)方向行駛,21時14分,車輛行至十天高速白河引線鑫藍天彩鋼瓦店門前處,在借道超車過程中,將所借車道內行人涂某甲撞到,造成涂某甲當場死亡及陜A****R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白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丁某某駕駛機動車借道超車時,對道路上的通行情況觀察不細致,妨礙了所借車道內行人的正常通行,未安全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涂某甲在車道內停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丁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已與死者近親屬達成并給付46萬元賠償款的協(xié)議,獲得了死者近親屬的書面諒解;丁某某案前無違法犯罪記錄,所在單位證明表現良好;丁某某在白河縣公安局偵查期間就一直表示認罪認罰,并向本院請求作罪輕不起訴處理,現經辯護律師見證已自愿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接處警登記表等程序性證據,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案件照片,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請求書、鑒定意見、查詢結果單、證明書、具結書,證人佘某某、涂某乙、吳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近親屬涂某丙陳述,被不起訴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丁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在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丁某某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近親屬書面諒解。綜上,認定丁某某此次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丁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安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白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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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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