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非公司人員不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而被告屬于自帶管理團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與案涉公司權利義務明確,不符職務侵占主體構成要件。
(2015)秦刑終字第372號
2011年3月5日,被告人張某甲與秦皇島如源食品有限公司達成《合作協議合同》,約定由乙方張某甲在甲方工廠管理生產、銷售,管理人員自帶四個,管理人員工資由乙方支付,其他工人工資由甲方支付(注:乙方人員由乙方調配,甲方不得參與,乙方人員只對速凍蔬菜類負責管理);乙方賣貨由甲方老總同意并協商賣貨,如果乙方賣貨后貨款要不回來由乙方承擔,乙方賣出甲方公司的貨,貨款全部匯入甲方的公司賬戶;乙方賣一噸民營企業(yè)貨按利潤的30%提成,個體工商戶按利潤的20%提成,提成由甲方支付;如果有乙方客戶在甲方工廠代加工時,甲方需付乙方50元每噸的加工勞務費;在乙方賣貨后貨款到甲方公司賬戶時,甲方需及時付款給乙方;甲方必須要按照乙方賣貨需求量供貨(有合同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乙方如果要求開發(fā)票甲方一定配合;乙方按照市場行情賣貨;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生產出好的產品,節(jié)約成本;乙方出差是因如源公司的事情由甲方承擔一切費用,乙方私事出差由乙方自己承擔費用;乙方賣貨,在本公司沒有貨源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向其他工廠買貨供給;乙方客戶如有代加工其他產品,如源公司生產線在沒有空閑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去其他工廠代加工,甲方不得干涉;上述協議內容只對速凍蔬菜類協議有效,甲方的其他業(yè)務,乙方不得參與。
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張某甲將如源公司的11車金菲玉米粒共383噸銷售到河南眾品食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河南眾品公司),貨款合計人民幣1615200元。2012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張某甲將如源公司的4車金菲玉米粒共120余噸銷售到唐山鼎晨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唐山鼎晨公司),貨款合計人民幣524400元。被告人張某甲違反與如源公司達成的協議,將自己的個人農業(yè)銀行賬戶(賬戶卡號62×××17)提供給河南眾品公司及唐山鼎晨公司,致使該兩家公司收到上述金菲玉米粒后,共計2139600元的貨款被張某甲收取并用于支付其個人生產、加工玉米粒、毛豆的費用。
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4月11日張某甲共向山東青果公司銷售毛豆733,4噸。在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3月20日期間,如源公司生產的11車毛豆產品共計268.375噸,銷售到山東青果公司。張某甲個人的毛豆亦銷售到該公司。山東青果公司收到上述毛豆后,于2012年6月10日至2013年4月22日間陸續(xù)將貨款打到張某甲的銀行賬號上。被告人張某甲收到貨款后,未交給如源公司。山東青果公司對其毛豆重新進行挑選,退回次品128噸。被害人如源公司稱:張某甲說毛豆壞了賣不出去,退回9車共268.2噸,如源公司在對退回的毛豆進行驗收時,發(fā)現不是該公司銷售給山東青果公司的毛豆產品。之后,如源公司多次向被告人張某甲催要上述河南眾品公司、唐山鼎晨公司給付的金菲玉米粒貨款及山東青果公司給付的毛豆貨款,張某甲無力還款并離開如源公司。2012年11月18日,張某甲給如源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并制定還款計劃,擬定于2013年元月全部還清。對銷售到山東青果公司及被該公司退回的貨物,因張某甲始終是以個人名義與山東青果公司進行交易,所以山東青公司購進733.4噸貨物中有多少是如源公司,有多少是張某甲個人貨物,及退回的次品是128噸還是268.2噸其中有張某甲個人貨物多少張某甲應得提成款多少元?雙方各執(zhí)一詞,以目前的案卷材料對雙方債務金額無法查清。
認定上訴人張某甲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第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非公司人員不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從上訴人張某甲與如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合同》內容看,張某甲以其技術和銷售渠道資源為基礎,為如源公司提供生產、銷售服務,如源公司用產品銷售利潤提成款給付服務費用,雙方之間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另一方面張某甲自己也生產銷售速凍蔬菜類食品,如源公司為張某甲個人加工相關產品提供場地服務,更加體現二者之間的地位平等性;如源公司對張某甲自帶的四個工人無管理權,張某甲不享受如源公司的社會福利待遇,也充分說明如源公司與張某甲之間無隸屬關系。判斷張某甲與如源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合作還是隸屬,應考察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實質要件,而不能局限于形式要件,張某甲在公司生產、銷售上有著充分的自主空間,如源公司員工雖稱張某甲為副總經理,并不能否定雙方合作的性質,此為張某甲與如源公司之間便利合作之需要。綜上,張某甲屬于自帶管理團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與如源公司權利義務明確。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故意的內容具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如源公司自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的全部銷售利潤提成款均未給張某甲,在此期間的產品銷售不止一筆,如源公司以貨款未結清不能兌現提成的說辭不能成立,張某甲在和如源公司之間存在提成款糾紛的前提下,向河南眾品公司、唐山鼎晨公司、山東青果公司提供個人賬戶有一定的民事糾紛因素,并且河南眾品公司、唐山鼎晨公司、山東青果公司將貨款打到張某甲本人的賬戶內,《合作協議合同》并未作出禁止。張某甲給如源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并制作還款計劃,且同意如源公司將自己的500噸毛豆出賣抵頂欠款,認定上訴人張某甲非法占有目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撤銷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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