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勞動合同關系,法定代表人起訴自己公司要工資敗訴!
2024-12-26
李北斗
(2021)京0113民初17550號案例節(jié)選
本案中,從選任角度看,于某自校伙伴成立之初即是公司股東,后又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職務,其與公司之間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從風險負擔角度來看,于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董事長等,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理應承擔經(jīng)營風險并獲得經(jīng)營利益,且于某作為?;锇楣镜姆ǘù砣恕⒋蠊蓶|、董事長等,具有相對獨立的有關勞動事項的裁量權(quán),其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具有指揮和監(jiān)督勞動者的權(quán)利,從事的不是從屬性勞動,不符合從屬性勞動的認定標準,故于某作為?;锇楣镜姆ǘù砣?、股東、執(zhí)行董事,日常管理公司事務,并不能認定為普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實際勞動。雖?;锇楣径ㄆ谙蛴谀持Ц秷蟪?,但該薪酬實際上是投資者給予其委托經(jīng)營的報酬,既不同于投資者的投資收益,也不同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薪酬由股東會決定,且薪酬所對應的是企業(yè)經(jīng)營管理活動,其中雖然也含有一般意義上的勞動力支出,但對薪酬有決定意義的因素不是勞動力支出的量,而是整個企業(yè)的經(jīng)營效益。故不宜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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