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某
陶彥威(河北坤平律師事務(wù)所)
何平
賈廣敏(河北飛雁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寇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彥威,河北坤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平。
委托代理人賈廣敏,河北飛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懷殿起。
上訴人寇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判決認(rèn)定的事實:2014年3月5日、2014年4月1日被告懷殿起分別向原告何平借款人民幣100000.00元,共計200000.00元,并出具借條二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用途資金周轉(zhuǎn),兩個月內(nèi)還清。借款人懷殿起”;“今借到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用途資金周轉(zhuǎn),借款人懷殿起”。逾期后被告懷殿起未償還借款。2014年6月23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寇某某所訴原審被告懷殿起借款用于去澳門等地賭博,上訴人沒有直接證據(jù)證實,本院無法采納。故,原審法院據(jù)此事實判決并無不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原判決、裁定認(rèn)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00元,由上訴人寇某某承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寇某某所訴原審被告懷殿起借款用于去澳門等地賭博,上訴人沒有直接證據(jù)證實,本院無法采納。故,原審法院據(jù)此事實判決并無不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原判決、裁定認(rèn)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00元,由上訴人寇某某承擔(dān)。
審判長:馬明
審判員:陳建民
審判員:鄧立波
書記員: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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