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坤,河北華川律師事務(wù)所寬城滿族自治縣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凱,河北匯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某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豐民初字第7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孫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原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孫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zhǔn)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孫某某撤回上訴,雙方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30.00元,減半收取415.00元,由上訴人孫某某承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建民 審判員 馬 明 審判員 鄧立波
書記員:郭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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