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詹彥平,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上訴人麻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馮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14)薩會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jīng)查:麻某某雇傭馮某從事電焊工作,因欠馮某工資4000元未付,于2012年9月1日給馮某出具欠條一份。后馮某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麻某某與馮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庭審中麻某某雖辯稱該款已給付馮某,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故馮某要求麻某某償還工資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予以支持。
原審判決:麻某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馮某工資4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麻某某欠馮某的4000元工資款是否已給付。雖然證人孟慶華作證稱其已將麻某某所欠4000元給付馮某,并有黨玉榮、王靜佐證,但鑒于孟慶華系麻某某的妻子、王靜系麻某某的外甥女,與麻某某存在利害關系;且三名證人陳述的還款時間不一致,證言存在疑點,故可以認定馮某所持欠條的證明力大于麻某某提供的證人證言。依日常生活經(jīng)驗判斷,欠款人歸還欠款后,應將欠條收回或讓收款人出具收條。麻某某曾在歸還馮某2000元欠款后,將欠條上的數(shù)額由6000元改為4000元,表明麻某某具備上述日常生活經(jīng)驗。現(xiàn)麻某某既未將欠條收回,也不能提供馮某的收條,故其關于已將所欠4000元工資款給付馮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及郵寄送達費88元,由上訴人麻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叢海彬 審判員 王海燕 審判員 楊曉惠
書記員: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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