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濤
柴某某
陳獻國(河北鼓山律師事務所)
何某
梁進興(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濤。
上訴人(原審被告)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獻國,河北鼓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梁進興,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濤、柴某某與何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邯鄲縣人民法院(2013)邯縣民初字第378號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馬濤、柴某某二上訴人的住所地為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政通小區(qū)7號樓1單元11號,均在邯鄲縣轄區(qū),因此,邯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未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馬濤、柴某某二上訴人的住所地為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政通小區(qū)7號樓1單元11號,均在邯鄲縣轄區(qū),因此,邯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未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楊俊英
審判員:左建闊
審判員:張靜
書記員:李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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