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男,漢族,住遜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廣果,黑龍江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男,漢族,住遜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遜克縣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57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遜克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郭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23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代柳怡 審判員 曹 偉 審判員 張可秋
書記員:仇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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