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常居住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新都綏園5號樓2號門市,住所地黑龍江省東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占云,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常居住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住所地黑龍江省東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占云,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常居住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波,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鄧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16)黑1081民初12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2016年7月2日庫房監(jiān)控攝像影音光盤,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330,000.00元依據不足,由于被上訴人委托上訴人運輸的貨物沒有運送至俄羅斯,被海關退回,原審法院未查清托運的貨物被退回的原因、過錯責任、由此給被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在二審期間被上訴人的證人證明所托運的貨物來源于綏芬河市金源經貿有限公司,原審法院未查清被上訴人是否是涉案貨物的托運人,其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綜上,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綏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120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綏芬河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郭艷輝 審判員 賈海波 審判員 楊大奎
書記員:邢宇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