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沈某民品工業(yè)有限公司
王松濤(遼寧普達律師事務所)
泊頭市誠信模具有限公司
孟祥棟(河北孟祥棟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沈某民品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松山路11號。
法定代表人:劉永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松濤,遼寧普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泊頭市誠信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頭市工業(yè)區(qū)一號路。
法定代表人:及健賓,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孟祥棟,河北孟祥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沈陽沈某民品工業(yè)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泊頭市誠信模具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3)泊民初字第9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3)泊民初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3)泊民初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郭景嶺
審判員:胡希榮
審判員:付毅
書記員:楊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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