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未出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雪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與段某某系夫妻關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瑞琨,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五大連池市。(未出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河市通江路64號。
法定代表人:王聞俊,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海微,黑龍江唐學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五大連池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五大連池市青山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崔德友,職務站長。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575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段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17.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姜喜范 審判員 曹 偉 審判員 劉 鋼
法官助理滕雨 書記員石發(f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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