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619號。
法定代表人:李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項中南,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武勝路72號泰合廣場402-409室。
負責人:王永偉,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任晗,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上訴人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合作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漢陽民三初字第00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一份,約定:合作范圍為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所屬展館展會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機力、人力出租等物流業(yè)務;合作期限為三年(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5萬元的管理費,定價一年一訂;乙方需每年向甲方交納保證金20萬元;合作期限內(nèi),乙方以轉賬形式在每年1月30日前按階段定價預付管理費,年底據(jù)實結算;甲方向乙方提供80-100平方米辦公區(qū)域,另行簽訂商業(yè)租賃合同,價格按當年出租價格最低標準執(zhí)行;甲方將乙方作為場館認可的相關運輸、裝卸、包裝、發(fā)運等業(yè)務合作單位向組委會進行推薦,但運輸商的選擇確認權在組委會。2013年1月,雙方再次簽訂合作協(xié)議一份,約定:終止原合作協(xié)議,本協(xié)議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管理費為15萬元,2014年管理費不低于15萬元,乙方以轉賬形式于協(xié)議簽訂之日后一周內(nèi)支付管理費7.5萬元,50%余款乙方在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乙方向甲方交納保證金10萬元。其余內(nèi)容與之前一份合作協(xié)議內(nèi)容基本一致。2013年6月5日,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向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支付10萬元保證金。2012年7月,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乙方)與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甲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2012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乙方租賃甲方位于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第1層B1-B區(qū)的房屋(計租面積:345平米);合同租金為40元/月/平米,年租金合計165600元,租金按月結算,半年交納82800元,到期前一月的10日前交納下半年租金;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保證金41400元;另乙方應向甲方交納綜合物業(yè)管理費(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14日,每月6元/平米,每月計2070元;其后每月7元/平米,每月計2415元)、電費(1.1元/度)、水費(3.5元/噸);甲方按房屋現(xiàn)狀交付給乙方,所有工程改造由乙方自行完成,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后雙方兩次對該租賃合同進行變更:第一次變更內(nèi)容為將租賃保證金調(diào)整為4萬元、租賃價格從2013年1月1日起調(diào)整為35元/月/平米;第二次變更內(nèi)容為將租賃面積變更為185平米,從2013年8月15日執(zhí)行。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向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繳納租賃保證金4萬元及裝修保證金2000元。合同簽訂后,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購買生產(chǎn)工具共計花費535122元、辦公設備89399元、辦公家具101880元、空調(diào)72043元;進行裝修花費387697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中國教育裝備行業(yè)協(xié)會、中塘新世紀國際會展(北京)有限公司曾先后向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發(fā)函,對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的物流服務提出異議。2014年1月23日,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下發(fā)解除協(xié)議通知書,通知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解除合作協(xié)議,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遂撤出展區(qū)。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復函稱已撤出展區(qū),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單方解除合作協(xié)議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另退還押金142000元。因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撤出展區(qū),遂與其6名職員簽訂離職協(xié)議書,共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32850元。另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拖欠武漢新城國際公司2013年管理費75000元及水電費4965.4元(2013年8月后)。
原審另查明: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2012年會展物流事業(yè)部總收入為1340255.2元;2013年總收入為1991019.6元。
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房屋租賃合同》;二、武漢新城國際公司賠償因合同解除給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686192元(其中生產(chǎn)工具費178374元;辦公設備費63760元;裝修費161363元;人員安置補償費32850元;預期利潤損失249845元);三、武漢新城國際公司返還保證金140000元(其中合作協(xié)議保證金10萬元,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4萬元);四、武漢新城國際公司返還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先期支付的裝修保證金2000元;五、訴訟費用由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武漢新城國際公司雙方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雖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但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在未書面要求進行整改的情況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協(xié)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武漢新城國際公司辯稱其解除協(xié)議通知書系要求雙方協(xié)商解除的抗辯觀點與通知書上的文字及真實意思表示相矛盾,不予采信。因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在收到解除協(xié)議通知書后已搬離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且雙方的合作基礎系建立在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向組委會進行推薦的基礎上,現(xiàn)合作協(xié)議的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在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已單方面通知解除合作協(xié)議且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已被迫撤出展區(qū)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合作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與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之目的即是為了更好的履行雙方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現(xiàn)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已作出單方解除雙方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的意思表示,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繼續(xù)租賃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房屋已失去意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單方原因造成合作協(xié)議被解除,由此給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予以賠付。對于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的損失金額:一、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作為貨運企業(yè),其經(jīng)營范圍包括貨物進出口、國際運輸代理、攬貨、訂艙、倉儲、中轉、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等。其所購買的生產(chǎn)工具及辦公設備、家具、空調(diào)亦存在使用價值,且目前均處于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的掌控中,故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要求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支付上述費用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消防工程費用,因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無法提交相關票據(jù)且未申請進行造價鑒定,故對該部分的損失金額無法確定,不予支持。對于裝修費用,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共計花費387697元,因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期限為3年,合同履行兩年后解除,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的裝修費用損失折算為129232元(387697元÷3)。合同解除后,對于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2014年的利潤損失,因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原因導致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無法繼續(xù)其2014年度的經(jīng)營,故參照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上兩個年度的總收入及貨運物流企業(yè)目前平均利潤率(15%)因素計算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2014年度利潤損失為249845元[(1340255.20+1991019.60)÷2×15%]。另因合作協(xié)議的解除,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jīng)濟補償金,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對該部分損失亦應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本案中6份勞動合同的實際,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應向6位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合計20250元(向麗:3750元、李棟:2500元、石棟:2300元、萬波2300元、張帆:3000元、何?。?400元),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應予賠償。因《合作協(xié)議》及《房屋租賃合同》已經(jīng)解除,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收取的押金共計142000元(合作協(xié)議押金100000元、房屋租賃合同押金40000元、裝修押金2000元),應當予以退還。至2014年1月,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拖欠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管理費75000元、電費4965.4元,應當予以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解除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與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房屋租賃合同》;二、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支付裝修費損失129232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支付人員安置補償費20250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支付預期利潤損失249845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在扣減拖欠的管理費及電費后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返還押金62034.6元(100000元+40000元+2000元-75000元-4965.4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六、駁回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82元,由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負擔3862元,武漢新城國際公司負擔8220元,此款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已預交,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應將此款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
二審另查明:《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在合作期限內(nèi),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對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進行監(jiān)督管理,為防止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未履行合約或被服務投訴,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需向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繳納保證金10萬元,若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無違約,合作期滿或合同終止時,武漢新城國際公司負責無息退還給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若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違約,則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武漢新城國際公司。還約定,在協(xié)議有效期內(nèi),若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解除協(xié)議,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在書面通知到達對方即解除。2014年1月23日,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以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在合作期屢遭服務投訴,給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為由,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發(fā)出《解除協(xié)議通知書》主張解除《合和協(xié)議》。
二審還查明: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發(fā)出《通知》,其內(nèi)容為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及相應補充協(xié)議,并就履行《合作協(xié)議》、《房屋租賃合同》的費用結算為: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已交押金及保證金共計142000元,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應收費用為43325元。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應付費用為物流服務費150000元(已付75000元,余下75000元在押金中扣除),2014年1月1日至4月18日房租費23309.9元,物業(yè)管理費4662.1元。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18日電費4965.4元。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應退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費用為77387.6元。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在二審中確認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裝修金額為387697元。
本院認為: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約定,以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在合作期屢遭服務投訴,給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為由,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發(fā)出《解除協(xié)議通知書》,主張解除《合作協(xié)議》,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在收到該通知書后,便自行撤離展區(qū)。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此自行撤離展區(qū)的行為,應視為接受《合作協(xié)議》的解除。故《合作協(xié)議》應為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而已解除。對于《合作協(xié)議》的解除,武漢新城國際公司并無過錯。因此,對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所主張的2014年的利潤損失及人員安置補償費,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該合同的解除系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提出,而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亦通過《通知》表示同意解除,因此,該租賃合同亦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而已解除,故對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上訴所稱應繼續(xù)履行該租賃合同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裝修費損失,因合約三年期只履行了二年,尚有一年未履行,故對裝修費用,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應予以補償。但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已在租賃期將租賃面積變更為185平米,因此,應以185平米為基準予以補償,其費用為69299元(387697÷345×185÷3)。
對于保證金、押金的退還問題。雖雙方在《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若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在合作期內(nèi)存在未履行合約或被服務投訴等違約行為,10萬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但從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發(fā)出的《通知》中費用結算內(nèi)容來看,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系愿意在扣除服務費、電費等費用后,退還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交納的保證金、押金。故對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上訴所稱因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違約而不應退還保證金、押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武漢新城國際公司上訴還稱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直到2014年9月16日才返還房屋,原審法院漏算了部分費用的問題,因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未能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錦海捷亞武漢分公司直到2014年9月16日才與其辦理租賃房屋鑰匙返還手續(xù),故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從保證金、押金中可扣減的費用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2013年管理費75000元及水電費4965.4元,故武漢新城國際公司應退還費用為62034.6元(100000元+40000元+2000元-75000元-4965.4元)。
綜上,上訴人武漢新城國際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對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漢陽民三初字第00263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五、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在扣減拖欠的管理費及電費后向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返還押金62034.6元(100000元+40000元+2000元-75000元-4965.4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漢陽民三初字第002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即“一、解除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與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房屋租賃合同》;三、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向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支付人員安置補償費2025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向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支付預期利潤損失249845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六、駁回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漢陽民三初字第002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向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支付裝修費損失129232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為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向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支付裝修費損失69299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四、駁回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082元,由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負擔10149元,由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933。二審案件受理費12082元,由錦海捷亞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負擔10149元,由武漢新城國際博覽中心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933。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義林 審 判 員 周 靖 代理審判員 易齊立
書記員:胡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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