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杜某某,男,1985年5月21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集賢縣,現(xiàn)住北京市東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峰,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月31日,張某與杜某某簽訂《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其主要內(nèi)容為:“一、甲方為(融資方)張某,乙方為(出資方)杜某某,乙方提供證券期貨賬戶和密碼給甲方,開戶公司和交易賬號為金源期貨,賬戶670118;二、乙方提供賬戶資金共1600萬元整,甲方提供風險保證金800萬元整給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證券期貨賬戶初始總資金為2400萬元整;三、合同期間為2013年2月1日到2014年1月31日共計12月,甲乙雙方資金往來均通過約定的銀行賬戶進行,乙方指定開戶行為建設銀行,銀行賬號為xxxx1,姓名為杜某某;四、合作期間,甲方必須保持賬戶總權(quán)益在平倉線以上,否則乙方有權(quán)做平倉處理,交易日內(nèi)平倉線為乙方出資本金的125%即2000萬元。當賬戶總權(quán)益低于平倉線或者乙方認為交易有嚴重風險時,乙方有權(quán)平倉和更改密碼,暫時禁止甲方操作直至甲方補倉或合作終止。當賬戶總權(quán)益低于平倉線并平倉后,甲方必須在2日內(nèi)存入保證金使資金賬戶總權(quán)益達到補倉線之上,否則合同提前終止,補倉線為乙方出資本金的125%即2000萬元。甲乙雙方同意在賬戶贏利超過賬戶原始資金總和50萬即2450萬元時,甲方有權(quán)提取全部贏利部分,乙方必須予以配合;五、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資金賬戶管理費166,667元(即月1.04167%),甲方在合同期內(nèi)支付總資金賬戶管理費不得少于3個月;六、合同結(jié)算之前需平倉賬戶中所有證券期貨,優(yōu)先支付乙方本金和資金賬戶管理費,如果有剩余全部歸甲方所有。如果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乙方本金和賬戶管理費,乙方有權(quán)向甲方追償”。協(xié)議簽訂后,杜某某提供案外人劉愛娜在金源期貨公司的670118賬戶(賬戶內(nèi)資金為零)給張某,張某按約定于2013年2月1日投入800萬元保證金,杜某某按協(xié)議配資1600萬元共計2400萬元匯入金源期貨公司劉愛娜賬戶內(nèi),之后張某操作該賬戶主要用于銅的期貨交易。在操作該賬戶期間,張某向金源期貨公司劉愛娜賬戶內(nèi)入金情況為:2013年2月21日入金400萬元、2013年3月19日入金720萬元、2013年4月1日入金200萬元、2013年4月17日入金300萬元、2013年5月6日入金400萬元、2013年5月16日入金300萬元、2013年5月29日入金200萬元。另外,雙方口頭達成協(xié)議進行第二次配資,口頭協(xié)議已于2013年5月14日履行完畢,履行方式為張某投入400萬元保證金,杜某某配資800萬元共計1200萬元,匯入金源期貨公司劉愛娜賬戶內(nèi),第二次配資后雙方合同約定的補倉線變更為3000萬元。杜某某除上述兩次配資入金(1600萬元、800萬元)外,再無其他入金。張某向杜某某支付管理費共計953,335元,分別為:2013年2月1日支付166,667元、2013年3月1日支付166,667元、2013年4月1日支付166,667元、2013年5月2日支付166,667元、2013年6月3日支付166,667元、2013年5月14日支付12萬元。一審法院同時查明,2013年6月3日,張某尚有一宗500噸銅的期貨交易未完成,當日賬戶內(nèi)顯示交易所保證金數(shù)額為1,850,100元,可用資金30,241,703.37元,投資者權(quán)益為32,091,803.37元。2013年6月4日,杜某某更改金源期貨公司劉愛娜賬戶的密碼,更改密碼后杜某某對張某6月3日未完成的500噸銅的期貨交易進行了平倉處理。2013年6月5日,賬戶內(nèi)全部資金被轉(zhuǎn)移清零。該500噸銅期貨在6月3日的結(jié)算參考價為52,860元/噸,在6月5日的結(jié)算參考價為53,310元/噸,因杜某某的平倉行為導致張某可得利益損失225,000元[(53,310元/噸-52,860元/噸)×500噸]。另外,自張某操作賬戶進行期貨交易至2013年6月5日,賬戶內(nèi)資金損失為2909萬元(賬戶入金6120萬元-賬戶出金3211萬元)。此后,張某因賬戶密碼被更改不能進行期貨交易操作直至合同期限屆滿,合同期限屆滿后至今雙方未進行過結(jié)算,亦沒有相互返還款項。一審法院還查明,杜某某稱協(xié)議約定的2400萬元均為其入金,張某稱該2400萬元系其提供800萬元保證金、杜某某配資1600萬元構(gòu)成。杜某某當庭陳述稱2400萬元均為其投入,其中800萬系義烏市奕發(fā)建材有限公司、義烏旻澔貿(mào)易有限公司、杭州恩道實業(yè)有限公司匯入的款項。但張某庭審中提供中國民生銀行單位賬戶對賬單顯示該三家公司的款項來源均為上海中林國奕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林國奕公司)匯款,庭后,張某提交相關材料證明其為中林國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中林國奕公司匯款至上述三家公司后,劉愛娜賬戶內(nèi)即對應顯示入金,應認定協(xié)議約定的2400萬元系由張某投入800萬保證金、由杜某某提供配資款1600萬元構(gòu)成。張某稱其于2013年2月1日、3月1日、4月1日分別向杜某某支付166,667元管理費,杜某某不予認可。根據(jù)張某舉示的中國民生銀行單位賬戶對賬單顯示該三筆款項同樣為中林國奕公司匯入義烏旻澔貿(mào)易有限公司,對比上述爭議的金源期貨公司劉愛娜賬戶第一次配資入金情況,該三筆款項應為張某向杜某某支付的管理費。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確認張某與杜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簽訂的《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無效;二、杜某某返還保證金12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15日起算至實際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杜某某返還2013年2月至6月期間的資金賬戶管理費953,335元及利息(利息以953,335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四、杜某某賠償損失1100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五、杜某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案涉《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約定杜某某以配資的形式借款給張某,張某以交納管理費名義支付借款的利息,其具備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形式,但該協(xié)議還約定杜某某需提供期貨交易賬戶給張某操作,杜某某可以單方平倉或更改賬戶密碼以保證借款本金的安全性,這部分內(nèi)容已涉及期貨交易市場管理范疇。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2011年《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yè)務風險的通知》的規(guī)定:“一、由于在配資業(yè)務中,客戶資金被配資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難以得到保障;且配資放大了杠桿比例,加大了客戶財務風險;同時,配置資金進入期貨市場,可能擾亂期貨市場秩序,存在風險隱患,防范配資業(yè)務擾亂期貨市場秩序;二、交易過程中了解到交易賬戶為配資賬戶的,各期貨公司應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因作為期貨交易管理部門的證監(jiān)會對于配資業(yè)務持否定態(tài)度,故應認定本案協(xié)議屬于擾亂期貨市場秩序情形,協(xié)議無效。但因協(xié)議同時涉及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及期貨交易管理問題,對于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裁判,應結(jié)合合同約定、交易特征、虧損因果關系、當事人履約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綜合考慮。案涉協(xié)議約定,合同結(jié)算應優(yōu)先支付杜某某的本金和資金賬戶管理費,如果有剩余全部歸張某所有,其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杜某某配資2400萬元(1600萬元+800萬元)的性質(zhì)為借款,應予返還。2013年6月3日,金源期貨公司劉愛娜賬戶內(nèi)的權(quán)益資金為32,091,803.37元,因杜某某6月4日更改密碼導致張某不能使用賬戶,且6月5日賬戶內(nèi)資金清零,故6月3日賬戶內(nèi)資金中除杜某某投入的2400萬元外,剩余8,091,803.37元應由杜某某返還給張某,未予返還的,應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8,091,803.37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賠償張某的合理損失。張某的全部投入(保證金及交易入金)均用于期貨交易,其自行操作期貨交易發(fā)生的虧損不應由杜某某承擔,故張某關于杜某某返還其配資保證金1200萬元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因杜某某按協(xié)議約定投入配資款的性質(zhì)屬于借款,同時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張某借用杜某某資金期間應當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即管理費,張某請求杜某某返還自2013年2月1日(實際操作賬戶之日)起至2013年6月4日(密碼被更改之日)期間的管理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但張某于2013年6月3日支付管理費166,667元,因6月4日密碼被更改導致其無法繼續(xù)操作賬戶,客觀上已不再繼續(xù)借用杜某某的配資款,故該筆管理費應予以返還。另外,2013年5月14日,雙方第二次配資中杜某某投入配資款800萬,收取了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管理費12萬元,但張某僅操作至6月4日,5月14日至6月4日杜某某以配資款800萬元為借款本金,應收管理費4.8萬元,多收的7.2萬元應予返還。杜某某未向張某返還的兩筆管理費,應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238,667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賠償張某的合理損失。張某操作金源期貨公司劉愛娜賬戶進行期貨交易期間,杜某某未進行過平倉處理,該期間內(nèi)的全部虧損系張某自行操作期貨交易造成,杜某某對該部分經(jīng)濟損失沒有過錯,應由張某自行負擔。但杜某某更改賬戶密碼時,張某尚有500噸銅的期貨交易未完成,且賬戶內(nèi)資金總額在雙方約定的平倉線數(shù)額之上,杜某某無權(quán)進行平倉處理,其對該500噸銅進行平倉處理造成可得利益損失225,000元,應予賠償,并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賠償張某的合理損失。杜某某稱其向張某提供另一個案外人的賬戶由張某繼續(xù)操作,并由案外人與張某進行對接,張某對此予以否認。且杜某某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主張,杜某某關于雙方已通過其他方式進行結(jié)算的主張,不予采信。張某提交了證據(jù)用以證明其向杜某某主張過權(quán)利,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杜某某雖否認,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同時杜某某陳述其向張某提供另一個案外人的賬戶用以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處理,該主張雖缺乏證據(jù)予以證實,但能證明杜某某自認張某向其主張過權(quán)利。故張某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判決:一、案涉2013年1月31日《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無效;二、杜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張某投入款8,091,803.37元、管理費238,667元及經(jīng)濟損失225,000元,共計8,555,470.37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三、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1,550元,由張某負擔89,861.71元,杜某某負擔71,688.29元。杜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雖然張某主張曾向杜某某郵寄律師函,主張權(quán)利,但杜某某并未簽收該函件,且張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寄發(fā)的文件是“律師函”,也不能證明該函已實際送達給張某,故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二、張某舉示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已向杜某某交付3720萬元,因此本案存在的虧損2908萬元(6120萬元—3211萬元)實際系由杜某某墊付,張某無權(quán)要求杜某某返還相應款項。杜某某在二審庭審中補充上訴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依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頒布的《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yè)務風險的通知》認定案涉協(xié)議無效,但其僅為通知,并非行政法規(guī),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jù),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協(xié)議無效錯誤。二、本案張某舉示的證據(jù)可以證明案涉款項系由中林國奕公司等單位支出,即張某并不是款項的所有人,故其無權(quán)主張權(quán)利,張某的原告主體身份不適格。三、本案張某用于進行期貨交易的賬戶所有權(quán)人為劉愛娜,2013年6月3日的修改賬戶密碼及平倉行為均是劉愛娜完成,劉愛娜亦將賬戶內(nèi)剩余3200余萬元支取,因此本案應追加劉愛娜為被告。杜某某不能僅因本案合同獲取了部分管理費,即成為本案被告并承擔相應責任。四、本案劉愛娜2013年6月3日的平倉行為與張某主張的225,000元可得利益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且張某的訴訟請求亦不包含該部分損失,故一審判決杜某某向張某支付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另外,一審法院還存在管轄權(quán)錯誤及超審限審理本案等程序問題。張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協(xié)議無效,并判令杜某某返還張某投入款8,091,803.37元、管理費238,667元及經(jīng)濟損失225,000元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雙方當事人二審期間均未舉示新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2016年9月11日,杜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書》,主張本案應由黑龍江農(nóng)墾中級法院管轄。2016年9月26日,其在一審庭審中撤回了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同意本案由一審法院管轄。杜某某二審庭審中認可,張某向其賬戶共計匯入3720萬元。除此,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前述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5民初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杜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峰,被上訴人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德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存在以下爭議問題:一、張某、杜某某是否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杜某某上訴主張案涉部分款項系由案外人而非張某匯入杜某某賬戶,因此張某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但案涉《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系由張某與杜某某簽訂,且杜某某二審庭審中認可張某向其賬戶匯入3720萬元,杜某某的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因案涉協(xié)議的簽訂主體為張某與杜某某,張某本案投入的資金均是按照合同約定匯入杜某某賬戶,杜某某亦按約定提供了期貨交易賬戶,并收取了張某支付的賬戶管理費,故杜某某應為本案適格被告。雖然杜某某提供的期貨賬戶戶名為劉愛娜,但該事實并不能導致案涉合同關系的主體發(fā)生變化,杜某某關于其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應追加劉愛娜為本案被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二、案涉《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效力如何認定。該協(xié)議約定,張某向杜某某繳納800萬元作為保證金,杜某某向張某提供1600萬元及戶名為劉愛娜、交易賬號為670118的期貨賬戶用于期貨交易,并按照月166,667元的標準收取資金賬戶管理費。同時設立平倉線,配資方杜某某有權(quán)在資產(chǎn)市值達到平倉線后強行賣出。后雙方當事人亦按此約定履行了各自權(quán)利義務,其實質(zhì)是場外期貨配資行為。張某借用劉愛娜的期貨賬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第三十條關于“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密碼,不得混碼交易”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證券公司為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并經(jīng)國務院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批準”。中國證監(jiān)會頒布的《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yè)務風險的通知》要求:“一是嚴把開戶關。各期貨公司應嚴格執(zhí)行實名開戶制度,要求客戶銀行結(jié)算賬戶、期貨交易賬戶與身份信息一致,一戶一碼;二是不得從事配資業(yè)務……;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配資業(yè)務……;四、交易過程中了解到交易賬戶為配資賬戶的,各期貨公司應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向公司所在地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gòu)報告……”。可鑒,中國證監(jiān)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管理機構(gòu),對案涉場外期貨配資行為持否認態(tài)度。因本案《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前述相關規(guī)定,規(guī)避金融市場監(jiān)管,客觀上破壞了金融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規(guī)定,案涉協(xié)議無效,杜某某關于本案協(xié)議有效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三、杜某某向張某支付款項數(shù)額如何確定。2013年6月3日,案涉杜某某提供的劉愛娜賬戶內(nèi)的權(quán)益資金為32,091,803.37元。因杜某某6月4日更改密碼導致張某不能使用該賬戶,且6月5日賬戶內(nèi)資金被清零,故一審法院判令杜某某將6月3日賬戶內(nèi)資金中除其投入的2400萬元外,其余8,091,803.37元返還給張某,并以此為基數(shù),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利息并無不當。案涉協(xié)議約定資金賬戶管理費為月1.04167%,其實質(zhì)應為使用資金的費用,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該標準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張某應按照該標準向杜某某支付其使用資金期間的費用。由于杜某某于2013年6月4日修改賬戶密碼,導致張某此后無法使用杜某某提供的資金,故張某應向杜某某支付2013年2月至6月4日期間的資金使用費714,668元(166,667元×5+48,000元)。杜某某應向張某返還多余的資金使用費238,667元(953,335元-714,668元),并以此為基數(shù),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利息。雖然張某主張杜某某應向其賠償平倉500噸銅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225,000元,但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屬于合同一方當事人在違反有效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之一,而本案合同無效,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且由于期貨市場存在較大風險,杜某某的平倉行為與該225,000元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一審判決杜某某向張某支付該225,000元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杜某某應向張某支付8,330,470.37元及相應利息。四、張某主張權(quán)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案涉《證券期貨合作協(xié)議》在本判決生效后才確定為無效,故張某主張權(quán)利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杜某某關于張某主張權(quán)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此外,杜某某在一審庭審中撤回了對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申請,同意本案由一審法院管轄,故其關于一審法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quán)的上訴主張亦不能成立。綜上所述,杜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相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5民初1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二、撤銷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5民初1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三項;三、杜某某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張某8,330,470.37元及利息(以8,330,470.37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付);四、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23,100元,由張某負擔210,732.56元,杜某某負擔112,367.44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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