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
舒文才(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
于某某
楊志紅(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
李?。ê颖焙撇┞蓭熓聞账?/p>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舒文才,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志紅、李巍,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某因與被上訴人于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1)叢民初字第96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所爭議的叢臺區(qū)土山前街南樓2-4號房屋系于某某與朱洪海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房產,并辦理了產權證書,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應認定該房產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朱洪海去世后,該房產未進行分割,對于具有家庭成員關系的于某某與朱某、朱斌及其他子女對該房屋應系共同共有。在于某某未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下,將本案爭議房屋贈與朱某,且事后也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應屬無權處分,故該贈與行為應系無效。關于上訴人朱某所稱的于某某的訴請為撤銷雙方就邯鄲市叢臺區(qū)土山前街南樓2單元4號房產簽訂的贈與書即撤銷之訴,但原審法院卻按確認之訴予以處理,屬于判非所訴,對此本院認為,本案案由為贈與合同糾紛,對于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法院有權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問題,而本案作為共有人之一的于某某在沒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本案爭議房屋贈與他人,已構成無權處分,因此一審法院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朱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所爭議的叢臺區(qū)土山前街南樓2-4號房屋系于某某與朱洪海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房產,并辦理了產權證書,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應認定該房產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朱洪海去世后,該房產未進行分割,對于具有家庭成員關系的于某某與朱某、朱斌及其他子女對該房屋應系共同共有。在于某某未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下,將本案爭議房屋贈與朱某,且事后也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應屬無權處分,故該贈與行為應系無效。關于上訴人朱某所稱的于某某的訴請為撤銷雙方就邯鄲市叢臺區(qū)土山前街南樓2單元4號房產簽訂的贈與書即撤銷之訴,但原審法院卻按確認之訴予以處理,屬于判非所訴,對此本院認為,本案案由為贈與合同糾紛,對于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法院有權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問題,而本案作為共有人之一的于某某在沒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本案爭議房屋贈與他人,已構成無權處分,因此一審法院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朱某負擔。
審判長:王志敏
審判員:趙建平
審判員:孫佳
書記員:程建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