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以下簡稱懷某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懷某縣迎賓廣場西側。
負責人馬占權,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凌興旺,山西業(yè)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喬明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淶源縣。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涼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回民區(qū)廣源物流信息部(以下簡稱廣源信息部)。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海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張占有,該信息部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曹利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懷某縣。
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楊觀光,河北涼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淶源支公司(以下簡稱淶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淶源縣廣昌大街143號。
負責人王印太,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懷某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法院(2013)淶民初字第4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懷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凌興旺,被上訴人喬明為委托代理人岳大勇,被上訴人廣源信息部、被上訴人曹利軍委托代理人楊觀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4月7日14時35分,曹利軍駕駛蒙A60568、蒙AP189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沿保淶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淶源縣龍家莊村路段時,車輛側翻,與相對方向行駛的馬海賓駕駛的冀FD6442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曹利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曹利軍所駕車上蔬菜受損的交通事故。河北省淶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淶公交認字(2013)第5001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反訴原告)曹利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海賓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淶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4月25日,委托淶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反訴被告)喬明為所有的冀FD6442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進行司法評估,淶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于2013年5月6日作出了鑒證結論,該肇事車輛車損失為45550元。2013年5月10日再次委托該鑒定機構對原告(反訴被告)喬明為的營運車輛進行停運損失的鑒定。2013年5月17日該機構對其停運損失出具了鑒證結論書,鑒定停運損失為29312元,支付評估費2200元,車輛施救費26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曹利軍支付原告喬明為現(xiàn)金10000元。反訴原告曹利軍受傷后被送往山西省大同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腦挫裂傷;2、硬膜外血腫;3、左頂骨粉碎性骨折、左額顳頂、右顳骨線性骨折;4、大面積頭皮撕脫傷、左上臂外側皮裂傷。住院治療26天(2013年4月8日-2013年5月4日),花醫(yī)療費33705.89元。2013年7月31日曹利軍委托山西大同大學附屬醫(y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程度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依法進行司法鑒定。2013年8月1日該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出具了晉大附醫(yī)司鑒(2013)臨鑒字第163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曹利軍傷殘等級為九級。另查明,被告(反訴原告)曹利軍駕駛的蒙A60568、蒙AP189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系被告廣源信息部所有,曹利軍系該信息部的雇傭司機。廣源信息部法人張占有分別于2012年8月28日0時起至2013年8月27日24時止及2012年8月31日0時起至2013年8月30日24時止在被告懷某支公司為該肇事車輛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及兩份第三者責任險,商業(yè)險保額分別為30萬元、5萬元,且特別約定了不計免賠。反訴被告喬明為所有的冀FD6442重型自卸貨車,于2012年7月20日0時起至2013年7月19日24時止在被告淶源支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
原審法院認為,淶源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淶公交認字(2013)第5001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曹利軍(反訴原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雇傭司機馬海賓無責任。被告曹利軍(反訴原告)系被告廣源信息部的雇傭司機,雙方系雇傭關系,故曹利軍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廣源信息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廣源信息部承擔的責任應由被告懷某支公司為蒙A60568、蒙AP189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投保的兩份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喬明為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被告懷某支公司對原告喬明為提交的停運損失認為,該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公司里理賠范圍之內,但該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及庭審中均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實其抗辯理由,經對被告廣源信息部提交的保險單原件的審查,懷某支公司并未向投保人以書面形式告知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義務,因此懷某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廣源信息部對原告提交的淶源縣物價局價格鑒證中心出具的兩份鑒證結論書中車損鑒定無異議,對停運損失鑒定有異議,但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對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予支持。待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后,原告喬明為應當返還曹利軍為其先行墊付的現(xiàn)金10000元。在本次事故中,反訴原告曹利軍受傷住院亦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其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為此,曹利軍依據(jù)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的規(guī)定,要求反訴被告喬明為在其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由淶源支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及醫(yī)療費12000元。被告淶源支公司對反訴原告曹利軍的傷殘等級鑒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費用,因此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反訴原告曹利軍的傷殘等級予以確認。本訴原告喬明為所獲賠償項目及標準:1、車輛損失費45550元。2、停運損失費29312元。3、施救費2600元。4、評估費2200元。5、保全費2500元。上述五項共計82162元。對原告主張的轉運費、看車費、修理費共計4800元,原告提交的書面證據(jù)與證人出庭證言相互矛盾,不能證實原告已實際支付了該筆費用,故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對原告提交的停車費收據(jù)600元,由于該票據(jù)并非正式票據(jù),而且系圓珠筆書寫,不具備有效證據(jù)要件,對此不予認可。反訴原告曹利軍所獲賠償項目及標準:1、醫(yī)療費1000元。2、傷殘賠償金11000元。以上兩項根據(jù)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無責任賠償?shù)囊?guī)定共計為1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回民區(qū)廣源物流信息部承擔的責任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從蒙A60568、蒙AP189掛車投保的兩份二份交強險財產險限額中賠償原告喬明為車輛損失費、停運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保全費共計82162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淶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從冀FD6442號車投保的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償反訴原告曹利軍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2000元。三、待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后,本訴原告喬明為返還曹利軍墊付款10000元。四、本訴被告曹利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五、駁回本訴原告喬明為其他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反訴原告曹利軍自行負擔。
2013年9月25日,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淶民初字第463號民事裁定書,將原判決書“交強險財產險限額中賠償原告喬明為車輛損失費、停運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保全費共計82162元”更正為“交強險財產險限額4000元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中賠償原告喬明為車輛損失費、停運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保全費共計82162元?!?br/>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喬明為提交的淶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車輛修理費和車輛停運損失價格鑒證結論書,上訴人懷某支公司在一審庭審質證時對鑒證結論書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只是主張停運損失不屬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其亦未申請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故其主張一審法院未通知鑒證人出庭接受質詢程序違法不成立,且其亦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原審判決對兩份價格鑒證結論書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車輛停運損失,上訴人懷某支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曾向被上訴人廣源信息部就免責事項進行過明示,且車輛停運損失系肇事車輛造成的必然損失,上訴人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評估費2200元系為評估財產損失所必需支出的費用,亦應由上訴人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被上訴人喬明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經濟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費45550元、停運損失費29312元、施救費2600元、評估費2200元,共計79662元。以上經濟損失應由上訴人懷某支公司在蒙A60568、蒙AP189掛車投保的兩份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支付4000元,其余75662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訴訟保全費、一審案件受理費900元,依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上訴人廣源信息部承擔。一審判決上訴人懷某支公司承擔不當,應予糾正。綜上,上訴人懷某支公司要求減少賠償34012元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維持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法院(2013)淶民初字第46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
二、變更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法院(2013)淶民初字第4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被上訴人喬明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9662元?!?br/>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上訴人回民區(qū)廣源信息部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上訴人曹利軍自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碩 代理審判員 趙鵬壯 代理審判員 陳道忠
書記員: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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