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春勝(系崔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舒貴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工。
上訴人崔某某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2012)唐民重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08年12月31日,上訴人崔某某在格式欠條中為被上訴人之妻李會榮填寫了欠款金額,并在空白處寫下了經(jīng)手人崔某某,被上訴人之妻李會榮在欠條左下方單位處寫下了唐山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經(jīng)手人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崔某某給付被上訴人舒貴敏柴油款欠妥,本院予以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項“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李建波
代理審判員 王國聚
代理審判員 許永委
書記員: 李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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