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永年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維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永年縣。
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路392號。
負責人張保龍,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龐少統(tǒng),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永年縣。
法定代理人龐曉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龐少統(tǒng)父親。
上訴人孫某某、王維新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永年縣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014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孫某某、王維新又以同意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為由,于2012年8月2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某某、王維新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孫某某、王維新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上訴人孫某某、王維新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白 燕 代理審判員 陳德樹 代理審判員 江志剛
書記員:王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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