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伊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立民,伊春市伊春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新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伊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慶偉,黑龍江中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伊春市。
上訴人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姜新軍,原審被告姜某某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姜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葛立民,被上訴人姜新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慶偉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姜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姜某某的上訴請求:撤銷(2016)黑0702民初65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未受邀請來幫工,且私自上房摔傷,對其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全部責任,一審判決沒有過錯的上訴人承擔50%的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2、被上訴人的骨折與義務幫工沒有因果關系;3、一審法院按建筑行業(yè)的工資標準判決誤工費過高。
姜新軍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姜某某既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姜新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779.8元,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待鑒定后增加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21日上午9時許,原告在幫助被告姜某某家新建的牛舍上房架時未采取安全保障設施,在幫工過程中不慎從房架跌落到地上,當時因原告右胸疼痛,經伊春市第一人民醫(yī)院X線檢查“印象:心肺未見明顯異常。右側肋骨未見明顯骨折。建議:請結合臨床,必要時進一步檢查。”此后,原告在伊春區(qū)東升辦事處東升村衛(wèi)生所輸液和自行服藥治療。2015年4月9日,原告到伊春市中心醫(yī)院做肋骨CT三維骨重建檢查“影像所見:胸骨形態(tài)正常,未見明確骨折線。右側第5、8肋骨骨質斷裂,斷端部分分離移位。影像診斷:右側第5、8肋骨骨折”。在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黑龍江遠大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該中心于2016年3月16日出具黑遠大法鑒字[2016]第0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姜新軍右側第5、8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2.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三個月?!北桓鎸﹁b定意見不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予以準許,依法委托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該中心于2016年6月8日出具黑民司臨鑒字[2016]第4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姜新軍胸部損傷,右側第5、8肋骨骨折,為十級傷殘;傷后90日醫(yī)療終結?!绷聿槊?,原告進行的X光檢查費用166元系被告支付,原告支出CT檢查費用740元及藥費。原審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痹娼萝娫趲椭桓娼衬辰ㄔO牛舍過程中不慎從房架上跌落,致使右胸部受傷,當日在伊春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雖為未見明顯骨折,但當時并沒有完全排除骨折的可能,醫(yī)生明確建議結合臨床必要時進一步檢查,后經伊春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確定原告右側第5、8肋骨骨折,經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墸嬖趲凸み^程中被告并沒有明確拒絕原告幫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姜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被告姜某某并非被幫工人,原告要求被告姜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明知在上房架過程中不佩戴安全保障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原告對摔傷的后果,自身也存在較大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北驹鹤枚ㄔ孀孕谐袚侠頁p失的百分之五十,被告姜某某承擔原告損失的百分之五十。本院確認原告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中的CT檢查費740元;2.誤工費9019.97元,因原告舉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固定收入及實際減少的收入情況,也未能舉示證據(jù)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原告從事的瓦工工作,主張參照2013年建筑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本院予以確認9019.97元;3.殘疾賠償金48406元,原告的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按照2015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計算,殘疾賠償金為48406元;4.第一次鑒定費1600元。以上合計:59765.97元,百分之五十為29882.98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于原告不請自來,在沒有保護條件的情況下私自上房后果應由其本人自負的答辯意見,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判決,一、被告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姜新軍醫(yī)療費740元、誤工費9019.97元、殘疾賠償金48406元、鑒定費1600元,合計金額59765.97元的百分之五十即29882.98元;二、駁回原告姜新軍對被告姜某某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5年3月21日被上訴人進行幫工摔傷后,伊春市第一人民醫(yī)院X線檢查未見明顯骨折,但建議結合臨床必要時進一步檢查,該檢查結果并未明確認定被上訴人無骨折,上訴人4月9日進一步接受檢查并無不當。且上訴人在一審中對被上訴人傷殘等級申請鑒定時并未要求對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現(xiàn)主張無因果關系本院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上訴人并未拒絕被上訴人的幫工行為,現(xiàn)主張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平時從事防水、抹灰等瓦工零活,一審法院按照建筑行業(yè)標準確定被上訴人誤工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姜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5元,由姜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紫微 審判員 郭良富 審判員 于曉星
書記員:肖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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