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苑晟濤(黑龍江苑晟濤律師事務所)
常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紅崗區(qū)鐵人生態(tài)工業(yè)園B1區(qū)。
法定代表人莊永,該公司副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苑晟濤,黑龍江苑晟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某某(又名常大華),男,漢族。
原審被告董淑江,男,漢族。
上訴人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常某某、原審被告董淑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3)紅民初字第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亦未向本院提供不能按時出庭的正當理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4510元,減半收取為2255元,由上訴人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亦未向本院提供不能按時出庭的正當理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4510元,減半收取為2255元,由上訴人大慶昊天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孫文斌
審判員:齊少游
審判員:趙丹暉
書記員: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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