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路軍
梁某
陳軍(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由秀珍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路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陳軍,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由秀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第三人妻子。
上訴人周路軍與被上訴人梁某、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2)叢民初字第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路軍與被上訴人梁某所簽購房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梁某購買上訴人周路軍房屋時,雖不是中柳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被上訴人梁某又于2006年1月1日將訴爭房屋轉讓給被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于2007年11月5日將戶籍遷入該村,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包括宅基地在內的各項權益。現(xiàn)被上訴人張某某是中柳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購買本案訟爭房屋,并不違反法律以及政策的規(guī)定,且其已在本案訟爭房屋居住多年。另外,上訴人周路軍在簽訂買賣合同并實際履行多年后,在目前房地產市場價格普通上漲的情況下,其又以轉讓農村宅基地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其行為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被上訴人梁某1999年購買上訴人周路軍房屋時不符合購買農村房屋主體資格,但該房屋最后由本案被上訴人張某某從被上訴人梁某手中所買,張某某2007年將戶籍遷入本村,符合購買農村房屋的條件,并且已居住多年,因此上訴人周路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周路軍承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路軍與被上訴人梁某所簽購房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梁某購買上訴人周路軍房屋時,雖不是中柳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被上訴人梁某又于2006年1月1日將訴爭房屋轉讓給被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于2007年11月5日將戶籍遷入該村,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包括宅基地在內的各項權益?,F(xiàn)被上訴人張某某是中柳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購買本案訟爭房屋,并不違反法律以及政策的規(guī)定,且其已在本案訟爭房屋居住多年。另外,上訴人周路軍在簽訂買賣合同并實際履行多年后,在目前房地產市場價格普通上漲的情況下,其又以轉讓農村宅基地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其行為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被上訴人梁某1999年購買上訴人周路軍房屋時不符合購買農村房屋主體資格,但該房屋最后由本案被上訴人張某某從被上訴人梁某手中所買,張某某2007年將戶籍遷入本村,符合購買農村房屋的條件,并且已居住多年,因此上訴人周路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周路軍承擔。
審判長:張增民
審判員:陳建英
審判員:馮雪
書記員: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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