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蘿北縣軍川農(nóng)場居民,住蘿北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蘿北縣軍川農(nóng)場居民,住蘿北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蘿北縣軍川農(nóng)場居民,住蘿北縣。
三位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云俠,系黑龍江天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蘿北縣支行(以下簡稱蘿北郵儲支行),住所地:蘿北縣鳳翔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孫勁成,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蘿北郵儲支行職工,住蘿北縣鳳。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蘿北郵儲支行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路興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軍川農(nóng)場居民,現(xiàn)羈押于佳木斯蓮江口監(jiān)獄。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相萍,黑龍江盛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青某、李某、郭某某與被上訴人蘿北郵儲支行、路興全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3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原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劉青某、李某、郭某某與被上訴人蘿北郵儲支行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小額貸款借據(jù),劉青某、李某、郭某某為合同相對人,你院認定被上訴人路興全為被上訴人蘿北郵儲支行的債務人依據(jù)不足。同時,判決劉青某、李某、郭某某對路興全所償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jù)不足。此外,對借款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應予以審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30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劉青某、李某、郭某某預交的二審受理費5,800.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林偉鶴
代理審判員 劉延霞
代理審判員 劉延鑫
書記員: 馮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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