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劉繼紅(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孫鵬(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張彥龍
譚志軒
于科偉
于顯波
徐磊
陶增田(黑龍江信誠律師事務所)
商志寶(黑龍江信誠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繼紅,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鵬,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彥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利街一中教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志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利街新華中學教師,現(xiàn)住所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科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利街新華中學教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顯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華中學教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華中學教師。
以上
被上訴人(不包括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增田,黑龍江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
被上訴人(不包括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商志寶,黑龍江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何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張彥龍、譚志軒、于科偉、于顯波、徐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阿商郊重字第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因同類型的其他六起上訴案件已經(jīng)開庭,故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審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何某某起訴時稱,2009年11月7日,被告馬某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從原告何某某處借款人民幣150,000元,雙方約定被告于2010年1月7日歸還借款,逾期按1%給付債權人違約金。被告張彥龍、譚志軒、于顯波、于科偉、徐磊承擔保證責任,現(xiàn)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拒不給付。故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馬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0,935元,違約金12,840元。被告張彥龍、譚志軒、于顯波、于科偉、徐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由六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上訴人何某某與被上訴人馬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馬某某償還上訴人何某某欠款本金和違約金并無不當。
關于各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無論是在一審審理期間,公安局偵查期間還是上訴答辯期間,各保證人均主張其是在沒有填寫貸款人、借款數(shù)額的空白借條、協(xié)議或擔保書上簽的字,且每次找保證人提供保證時均告知以前的借款已經(jīng)償還完畢,借款人信譽良好,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才同意用一個月工資提供的擔保。經(jīng)審查幾種版本的借條、協(xié)議、擔保書均系填充式的。被上訴人馬某某作為借款人在公安局偵查期間或法院審理期間所述亦與保證人的抗辯主張相互印證,上訴人何某某又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否認上述主張,可以認定是上訴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 ?即“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 ?的規(guī)定處理?!敝?guī)定,本案各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故上訴人何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何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上訴人何某某與被上訴人馬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馬某某償還上訴人何某某欠款本金和違約金并無不當。
關于各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無論是在一審審理期間,公安局偵查期間還是上訴答辯期間,各保證人均主張其是在沒有填寫貸款人、借款數(shù)額的空白借條、協(xié)議或擔保書上簽的字,且每次找保證人提供保證時均告知以前的借款已經(jīng)償還完畢,借款人信譽良好,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才同意用一個月工資提供的擔保。經(jīng)審查幾種版本的借條、協(xié)議、擔保書均系填充式的。被上訴人馬某某作為借款人在公安局偵查期間或法院審理期間所述亦與保證人的抗辯主張相互印證,上訴人何某某又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否認上述主張,可以認定是上訴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奔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 ?即“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 ?的規(guī)定處理。”之規(guī)定,本案各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故上訴人何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何某某負擔。
審判長:安德偉
審判員:王秋實
審判員:張澤常
書記員:徐建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