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王某某
王超先(北京尚衡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
楊金華(北京尚衡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
灤縣新興農(nóng)資有限公司
廖寶忠(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任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
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王超先、楊金華,北京市尚衡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灤縣新興農(nóng)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國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廖寶忠,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大海,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灤縣新興農(nóng)資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王大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2011)灤民初字第25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從被上訴人灤縣新興農(nóng)資有限公司處購買化肥,共欠被上訴人化肥款120萬元,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出具了欠條,且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在欠條中注明了個人身份證號,并簽名摁手印,該欠條并未加蓋通遼市萬通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章,故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應屬個人行為,該筆欠款理應屬于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所欠。上訴人主張該筆欠款系萬通公司所欠,應追加萬通公司為第三人并償還欠款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給付被上訴人灤縣新興農(nóng)資有限公司化肥款120萬元及利息并無不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5600元,由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從被上訴人灤縣新興農(nóng)資有限公司處購買化肥,共欠被上訴人化肥款120萬元,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出具了欠條,且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在欠條中注明了個人身份證號,并簽名摁手印,該欠條并未加蓋通遼市萬通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章,故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應屬個人行為,該筆欠款理應屬于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所欠。上訴人主張該筆欠款系萬通公司所欠,應追加萬通公司為第三人并償還欠款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給付被上訴人灤縣新興農(nóng)資有限公司化肥款120萬元及利息并無不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5600元,由上訴人任某某、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沈軍
審判員:苗會新
審判員:高賀莉
書記員: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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