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某某
焦寶貴(河北鎮(zhèn)朔律師事務所)
王振平
田小琴(河北環(huán)舟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張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焦寶貴,河北鎮(zhèn)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振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張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環(huán)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喬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2)宣區(qū)民初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2年2月7日,原審原告王振平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原審被告喬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原審法院查明,2010年6月3日8時40分許,王振平駕駛時風牌農(nóng)用三輪車(無號牌)由北向南轉彎過程中,其駕車沿道路北側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110國道184公里+284米路段,遇喬某某駕駛冀GG4366號本田小轎車由東向西駛來,小轎車前左部與王振平的農(nóng)用三輪車的前部相撞,造成王振平、喬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2010年6月17日經(jīng)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鑒定:2010年6月3日8時40分許發(fā)生于110國道184公里+284米處的交通事故中,冀GG4366號轎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行使速度不低于73km/h。此事故經(jīng)宣化交通警察大隊宣公交認字(2010)第0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振平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喬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王振平受傷后被送至張家口市紅十字醫(yī)院治療,后因傷勢嚴重,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51醫(yī)院住院治療。王振平于2010年9月8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2.右股骨閉合性骨折;3.右大腿骨筋膜室間綜合癥;4.右髕骨開放性骨折;5.右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6.右腓骨遠端骨折;7.右足離斷毀損傷;8.左股骨開放性骨折;9.左膝關節(jié)開放性外傷;10.右脛腓骨上段開放性骨折;11.陰囊挫傷。王振平共計住院97天。2010年11月24日,王振平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51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320元。2012年8月1日,英中耐假肢矯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假肢評估鑒定,該公司的假肢裝配意見:經(jīng)本公司門診診斷,屬右小腿部位截肢(致殘),根據(jù)假肢分級規(guī)則系統(tǒng)的適配原則,建議裝配普通適用型骨骼式小腿,價格為人民幣伍萬陸仟捌佰元整,該假肢在加載情況下使用頻率300萬次。假肢使用壽命為四年,每年的維修保養(yǎng)費約為假肢裝配價格的百分之五,假肢在公司訓練約三十天,需1名陪護,每人每天食宿費伍拾元?;颊咝杞K身配戴假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王振平申請,依法委托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王振平的傷情進行鑒定。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張法鑒中心(2012)鑒字第338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V級傷殘;2.自鑒定書出具之日起醫(yī)療終結;3.住院期間護理2人,出院后大部分護理依賴。王振平支付鑒定費2383元。喬某某分別于2012年7月3日及2012年11月5日提出申請,要求對王振平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2013年6月7日喬某某自愿撤回重新鑒定申請。2013年5月13日王振平申請補充鑒定,2013年8月1日王振平自愿撤回補充鑒定的申請。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他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本案中,上訴人喬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上訴人王振平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據(jù)雙方在此次事故中各自的過錯程度,原審法院確定王振平承擔70%的責任,喬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并綜合考慮被上訴人的護理費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原審法院對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認定亦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7999元由上訴人喬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他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本案中,上訴人喬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上訴人王振平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據(jù)雙方在此次事故中各自的過錯程度,原審法院確定王振平承擔70%的責任,喬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钡谌鍡l第二款規(guī)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并綜合考慮被上訴人的護理費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原審法院對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認定亦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7999元由上訴人喬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少博
審判員:武建君
審判員:馬瑞云
書記員:張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