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鄲市叢臺路仁達錦苑392號。
負責人韓清,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書紅,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占軍。
委托代理人常玉河,河北照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宋海濤。
原審被告張有印。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臨漳縣人民法院(2012)臨民初字第29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郭占軍駕駛其冀D×××××號小型轎車,在臨漳縣城沿玄武路西南方向行駛至環(huán)形路口時,與宋海濤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相撞,致郭占軍駕駛其冀D×××××車輛損失32885元,另鑒定費1600元、施救2000元共計36485元。因海濤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在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故一審判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賠償郭占軍車輛損失費32885元、鑒定費1600元、施救費2000元等共計36485元正確。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上訴稱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北驹赫J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責任限額為122000元,郭占軍的損失共計36485元,郭占軍請求理賠的數(shù)額,在責任限額內(nèi),故應予賠償。
關于上訴人上訴稱鑒定費和施救費不屬于交強險承擔范圍。本院認為,鑒定費和施救費屬于受損車輛直接損失,又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理應予以賠償。
綜上,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蓋自然
審判員 趙建平
審判員 趙玉劍
書記員: 李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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