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王曉光
王淑芹
毛美杰(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李士青
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負責人楊延波,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曉光,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淑芹,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漢族,下崗職工。
委托代理人毛美杰,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士青,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志華,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2013)遷民初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曉光、被上訴人王淑芹及委托代理人毛美杰、被上訴人李士青委托代理人李志華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并未提出異議,該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王淑芹的合理損失應得到賠償,上訴人保險公司應予理賠。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與一審中的辯稱理由基本一致,對此爭議一審法院已進行了論述,上訴人亦未提交新證據(jù)證實其主張,誤工損失有相關證據(jù)證實,本案肇事車輛事故發(fā)生后進行了檢驗,符合公安部門的檢驗規(guī)定,故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的認定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并未提出異議,該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王淑芹的合理損失應得到賠償,上訴人保險公司應予理賠。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與一審中的辯稱理由基本一致,對此爭議一審法院已進行了論述,上訴人亦未提交新證據(jù)證實其主張,誤工損失有相關證據(jù)證實,本案肇事車輛事故發(fā)生后進行了檢驗,符合公安部門的檢驗規(guī)定,故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的認定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陽利
審判員:郭建英
審判員:楊曉娣
書記員: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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