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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武某某等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
胡艷娜
武某某
齊憲亭
齊憲云
齊樹明
張分霞(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
馬保亭
武洪強(河北滄港律師事務所)
海興縣京海貨運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興縣海政路南。
負責人:王國瑞,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艷娜,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海興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憲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憲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工人,住址同上,系齊憲云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樹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址同上。
以上四
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張分霞,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保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北省鹽山縣。
委托代理人:武洪強,河北滄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興縣京海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興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原審簡稱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3)黃民初字第4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3日23時50分,被告馬保亭駕駛冀JJ5565號重型自卸車沿海防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駛至海防公路河北省黃驊港新村魚市時,與由東向西橫穿公路的行人齊辛海相撞,相撞后,齊辛海被沿海防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車輛帶到海防公路黃驊港新村大橋北側,造成齊辛海死亡,由北向南行駛的車輛駛離現(xiàn)場。該事故經(jīng)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隊處理并出具2013第0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保亭負第一次事故中的主要責任,齊辛海負第一次事故中的次要責任。原告主張本案還存在另外一輛車逃離現(xiàn)場,車輛無法核實,且死者齊辛海為行人,被告應承擔90%的責任,被告馬保亭認為責任應由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對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責任認定有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責任比例有異議,認為根據(jù)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經(jīng)過,冀JJ5565號車首先與齊辛海發(fā)生碰撞,后又被另一輛車輛碰撞,并帶出相當長一段距離,造成齊辛海死亡,且該車輛逃離現(xiàn)場,至今未找到該車輛,因此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認為根據(jù)該事故認定書不能認定在第一次碰撞時齊辛海已經(jīng)死亡,且肇事逃逸車輛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僅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進行賠償。另查,被告馬保亭主張其所駕駛的冀JJ5565號車實際車主為任俊華,被告馬保亭系任俊華雇傭司機,事故發(fā)生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該車掛靠在被告京海貨運公司名下從事運營,但對其主張無證據(jù)提供。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10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及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對冀JJ5565號車掛靠關系認可無異議,對司機與車主的關系不清楚,對該車投保情況認可無異議。再查,原告武某某系死者齊辛海的妻子,原告齊樹明系死者齊辛海的父親,原告齊憲亭系死者齊辛海的女兒,原告齊憲云系死者齊辛海的兒子,無其他繼承人。原告武某某、齊憲亭、齊憲云、齊樹明主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所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的質證意見:1、死亡賠償金592520元。死者生前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區(qū)小站鎮(zhèn)西花園小區(qū)4-3-201。按2013年天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26元×20年計算。提供尸檢報告一份、診斷證明、拆遷協(xié)議一份、天津市福民拆遷中心出具的證明一份、天津市居民供熱合同一份、購房票據(jù)一份、暖氣管道拆改工程協(xié)議一份、暖氣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票據(jù)、天津市小站鎮(zhèn)居委會證明一份、建設土地管理站居住證明一份、死者齊辛海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被告對死亡證據(jù)無異議。對原告主張在天津居住不認可,認為受害者戶籍所在地為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高灣鎮(zhèn)前刁村,事故發(fā)生地點也是在河北境內,且事故發(fā)生時間為晚上0點左右。對拆遷補償協(xié)議真實性有異議,該協(xié)議登記的名稱有明顯的涂改痕跡,對原告其他證據(jù)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原告應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2、喪葬費19771元(停尸費、火化費等計算在此中),按受訴法院所在地職工年平均工資29542元/2計算,提供火化證明。被告認可無異議。3、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主張交強險先行賠付,不分責任比例。被告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異議,應當根據(jù)責任確定賠償數(shù)額。4、交通費、住宿費2000元,死者異地出險,無票據(jù)提供,由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認為應當包含在喪葬費中。5、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2029元,按天津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9626元/365天×5天×5人計算。被告認為應當包含在喪葬費中,如支持應按受訴法院農(nóng)民純收入標準計算。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0204元,其中死者的父親齊樹明,xxxx年xx月xx日出生,68周歲,有兩個兒子,按天津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性支出計算為120144元(20024元×12年/2人),提供居委會證明、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外出居住證明。死者兒子齊憲云xxxx年xx月xx日出生,13周歲,撫養(yǎng)5年,按天津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性支出計算為50060元(20024元×5年/2人),提供小站第三小學、小站鎮(zhèn)第一中學證明及學生證。被告認為應按戶籍所在地農(nóng)村居民年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死者父親的證明僅有村委會證明,效力不足,兩份證明都沒有出具人的簽字及身份證明。對其兒子,認為是在校學生,學校所在地不能證明是經(jīng)常居住地。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尸檢報告、診斷證明、拆遷協(xié)議、證明、居民供熱合同、購房票據(jù)、暖氣管道拆該工程協(xié)議、暖氣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票據(jù)、居委會證明、建設土地管理站居住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學校證明、戶口頁等在案佐證。
原審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jīng)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隊處理并出具2013第0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保亭負第一次事故中的主要責任,齊辛海負第一次事故中的次要責任。因齊辛海被沿海防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車輛帶到海防公路黃驊港新村大橋北側造成齊辛海死亡,由北向南行駛的車輛駛離現(xiàn)場,現(xiàn)被告未提供駛離現(xiàn)場車輛的有關信息,無法確定駛離現(xiàn)場車輛的責任,故其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依責承擔。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主張是由另一車輛拖帶致齊辛海死亡的,被告馬保亭應無責任,但無證據(jù)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在現(xiàn)場勘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該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故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馬保亭在該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及死者齊辛海系行人,參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馬保亭應承擔8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馬保亭主張其駕駛釣冀JJ5565號車,實際車主為任俊華,被告馬保亭系任俊華的雇傭司機,無證據(jù)提供,本院不予采信,其賠償責任應由實際侵權人被告馬保亭承擔。冀JJ5565號車掛靠在被告海興縣京海貨運有限公司名下從事運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武某某、喬憲亭、齊憲云、齊樹明的損失被告京海貨運公司應與被告馬保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冀JJ5565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10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故對原告武某某、齊憲亭、喬憲云、齊樹明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在冀JJ5565號車所投交強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直接賠償給原告武某某、齊憲亭、齊憲云、齊樹明,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在冀JJ5565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85%直接賠償給原告武某某、喬憲亭、齊憲云、齊樹明,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馬保亭依責85%賠償,被告京海貨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賠付原告后,待駛離現(xiàn)場的事故車輛確定責任后,按照《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海興支公司有權向該車的所有人行使追償權。原告武某某、齊憲亭、齊憲云、齊樹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592520元。齊辛海因交通事故死亡,雖為農(nóng)村戶口,但經(jīng)常在天津市津南區(qū)小站鎮(zhèn)西花園小區(qū)4-3-201居住。有拆遷協(xié)議、證明、天津市居民供熱合同、購房票據(jù)、暖氣管道拆改工程協(xié)議、暖氣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票據(jù)、天津市小站鎮(zhèn)居委會證明、建設土地管理站居住證明、死者齊辛海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佐證。符合支持條件,故應按2013年天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26元×20年計算。原告之主張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2、喪葬費19771元。齊辛海死亡,按河北省職工年平均工資39542元/2計算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3、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四原告的親屬齊辛海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其家人造成極大地精神傷害,且被告馬保亭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過錯較大,故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交通費、住宿費2000元。齊辛海死亡,其家屬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住宿費是必然實際發(fā)生的,故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2029元。齊辛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是必然實際發(fā)生的,應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543元/365天×5天×5人計算為1407元。原告之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0204元。死者齊辛海的父親原告齊樹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扶養(yǎng)11年,由二人扶養(yǎng),因原告未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不能證實原告齊樹明在天津城鎮(zhèn)居住,其戶籍所在地為河北省海興縣高灣鎮(zhèn)前刁村,故應按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年消費性支出5364元×11/2人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9502元;死者齊辛海的兒子原告齊憲云,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扶養(yǎng)5年,由夫妻二人扶養(yǎng),有天津市小站第三小學、天津市小站第一中學出具證明,原告齊憲云在天津就讀,故應按天津城鎮(zhèn)居民年消費性支出20024元×5年/2人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50060元,共計79562元,原告之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支持的部分有:1、死亡賠償金592520元,2、喪葬費19771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4、交通費、住宿費1000元,5、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1407元,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9562元,共計744260元。被告海興縣京海貨運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參加庭審、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在冀JJ5565號車所投交強險死亡傷殘理賠范圍及限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武某某、齊憲亭、齊憲云、齊樹明各項損失1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直接賠付原告武某某、齊憲亭、齊憲云、齊樹明各項損失539121元,共計649121元;二、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被告馬保亭、海興縣京海貨運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xxxx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29元,由原告武某某、齊憲亭、齊憲云、齊樹明承擔123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承擔10291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其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判決我方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649121元并賦予我方追償權屬認定事實不清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2013年9月3日,馬保亭駕駛在上訴人處投保的車輛冀JJ5565號重型自卸車沿海防路由南向北行使,當車行使至黃驊港新村魚市時,與行人齊新海相撞,相撞后,齊新海又被沿海防路由北向南行使的另一輛車撞擊并拖帶到海防路黃驊港新村大橋北側,造成齊新海死亡。事故認定書認定馬保亭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jù)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我方認為,受害者齊新海的死亡是由兩輛機動車共同造成的,在無法分清兩次碰撞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程度時,兩輛肇事車輛應當分擔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而一審法院認定我方賠償受害者全部損失的85%屬對事實認定不清,而在此基礎上向我方轉移追償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二審庭審中,上訴人對其上訴補充稱:對本案的事實及賠償比例無異議,在肇事者逃逸后我方只能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武某某等答辯稱: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有法可依,依據(jù)民法通則第87條、130條與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3條、第4條,侵權責任法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3條,本案屬于多車先后對死者進行撞擊拖帶導致死亡,每輛機動車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故所有的事故車輛共同造成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上訴人所說的50%的責任,屬于內部追償權的問題,與我方無關。關于連帶責任人,不是針對第三人的外部賠償,如果按照上訴人的平均分擔,那么連帶責任就沒有實質的法律意義。
被上訴人馬保亭答辯稱: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其后果應當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責任后的,由法院酌情分配。
被上訴人海興縣京海貨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 ?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 ?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馬保亭駕駛JJ5565號重型自卸貨車與橫穿公路的齊新海相撞,根據(jù)該車輛的型號及與齊新海相撞的地點和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該次相撞足以造成齊新海死亡這一全部后果,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其應對齊新海死亡這一全部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即被上訴人馬保亭所駕駛JJ5565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投保的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對被上訴人武某某等四人在本案中的各項 ?損失予以賠償。至于本次事故中沿海防路由北向南行駛車輛的拖帶行為是否是造成齊新海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與齊新海死亡結果之間關聯(lián)度等問題,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因該車輛事故發(fā)生后駛離現(xiàn)場,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該車輛的車型、車況及駕駛員等情況,故對該問題本院在本案中亦無法認定。根據(jù)公平原則,上訴人在履行本案確定的相關賠付義務后,一旦駛離現(xiàn)場車輛被查實并經(jīng)有權機關認定對該次事故應承擔責任,而上訴人又基于賠付投保車輛因承擔連帶責任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該種情況下,上訴人可依法行使追償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55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 ?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 ?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馬保亭駕駛JJ5565號重型自卸貨車與橫穿公路的齊新海相撞,根據(jù)該車輛的型號及與齊新海相撞的地點和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該次相撞足以造成齊新海死亡這一全部后果,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其應對齊新海死亡這一全部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即被上訴人馬保亭所駕駛JJ5565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投保的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對被上訴人武某某等四人在本案中的各項 ?損失予以賠償。至于本次事故中沿海防路由北向南行駛車輛的拖帶行為是否是造成齊新海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與齊新海死亡結果之間關聯(lián)度等問題,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因該車輛事故發(fā)生后駛離現(xiàn)場,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該車輛的車型、車況及駕駛員等情況,故對該問題本院在本案中亦無法認定。根據(jù)公平原則,上訴人在履行本案確定的相關賠付義務后,一旦駛離現(xiàn)場車輛被查實并經(jīng)有權機關認定對該次事故應承擔責任,而上訴人又基于賠付投保車輛因承擔連帶責任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該種情況下,上訴人可依法行使追償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55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郭景嶺
審判員:胡希榮
審判員:付毅

書記員:周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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