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曲某縣東關村231號。
負責人李冬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夢。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市金葉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陵西路陵園巷1號內(nèi)7。
法定代表人呂振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曉軍,河北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愛波。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省曲某縣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某縣商貿(mào)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萬鵬,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曲某縣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2年3月24日2時許,被告武愛波駕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河北省曲某縣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的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掛車,沿3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滄縣景城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被告郭永軍駕駛的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掛牽引車、被告陳治國駕駛登記所有人為原告邯鄲市金葉運輸有限公司的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倉式半掛牽引車、被告馬春海駕駛的冀E×××××/冀E×××××掛陜汽牌重型倉式半掛牽引車發(fā)生連環(huán)相撞,造成原告邯鄲市金葉運輸有限公司的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倉式半掛牽引車損壞及其他損失。該事故經(jīng)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滄公交認字(2012)第0403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武愛波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治國無責任。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倉式半掛牽引車的車損,經(jīng)滄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滄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該中心2012年3月26日出具滄價損字(2012)第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車損評損總金額為8075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400元。因事故處理,原告另行支付拖車費3000元;吊裝費1500元。該事故共計造成原告損失12975元。被告曲某汽運公司的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責任限額12.2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5萬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兩險保險期內(nèi)。
原審認為,原告邯鄲市金葉運輸有限公司的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倉式半掛牽引車在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的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掛車相撞時損壞,由此造成的各項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因被告冀D×××××/冀D×××××掛“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按過錯原則確定賠償責任。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明損失相應證據(jù)部分提出異議,但均未舉證支持其主張,法院不予采納,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法院審核,對原告本次事故造成損失計12795元,予以認定。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能夠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全部損失,本案中其他被告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武愛波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審理本案。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邯鄲市金葉運輸有限公司事故各項損失計12975元,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履行。二、被告武愛波、河北省曲某縣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不承擔對原告邯鄲市金葉運輸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負擔。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上訴稱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shù)膯栴},因交強險限額分項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則為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公布的部門規(guī)章,故本案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為依據(jù)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對于本案被上訴人邯鄲市金葉運輸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上訴人均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故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建英 審 判 員 張增民 代理審判員 馮 雪
書記員: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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