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伊某市伊某區(qū)新興西大街45號。
負責人:顏艷,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國,黑龍江圣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尚品宅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昌平區(qū)(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伊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隋富,黑龍江興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姚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伊某市伊某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7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壽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國,被上訴人姚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隋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壽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6)黑0702民初731號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理賠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上訴人承擔理賠責任,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原審對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不予采信錯誤。
姚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決給付理賠款正確。
姚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10萬元。并從2016年4月5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4.35%支付利息;2、請求判決人壽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2日,姚某母親劉美蓮以投保人身份為姚某在人壽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并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生效日期為2015年7月3日。合同約定: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保險,保險合同約定了所保重大疾病共40種,其中包括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腎病(IV型)。2016年1月6日姚某被確診為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腎病(IV型)。2016年2月23日姚某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姚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2日,姚某的母親劉美蓮以投保人身份為姚某在人壽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并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生效日期為2015年7月3日。合同約定: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保險,保費為每年2,540.00元。同時約定了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發(fā)生并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fā)生并經??漆t(yī)生明確診斷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合同約定了所保重大疾病共40種,其中包括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腎病(IV型)。2016年1月6日北京協和醫(yī)院確診姚某為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腎?。↖V型)。2016年2月23日。姚某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姚某所患疾病符合保險合同約定,姚某(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專科醫(yī)生明確診斷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人壽保險公司拒賠的行為違反保險合同約定,人壽保險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對姚某要求從2016年4月5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4.35%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姚某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二、駁回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人壽保險公司、姚某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5年7月2日,雙方簽訂的《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日期為2015年7月3日。2015年12月27日姚某因病入住航空總醫(yī)院治療但未確診,后于當天出院。2016年1月6日姚某入住協和醫(yī)院治療并確診其病情為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腎?。↖V型),屬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漆t(yī)生明確診斷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七條保險責任第一款重大疾病的約定,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不符合保險合同該項約定。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
綜上所述,人壽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焦 楊 審判員 張紫微 審判員 于曉星
書記員:肖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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