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上訴人東營區(qū)盛鑫勞保有限責任公司因質量行政處罰案

2018-02-18 塵埃 評論0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2)東中行終字第2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營區(qū)盛鑫勞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照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忠生,山東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營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忠生,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增歧,男,1962年6月23日生,漢族,東營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主任,住東營市東城府前街120號。



委托代理人顧海軍,男,1968年10月19日生,漢族,東營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稽查大隊隊長,住東營市東城府前街120號。



上訴人東營區(qū)盛鑫勞保有限責任公司因質量行政處罰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東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2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東營區(qū)盛鑫勞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照天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忠生,被上訴人東營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增歧、顧海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02年1月15日被告根據他人舉報,派執(zhí)法人員張煥祥、高慶君、王增歧等人,分別對原告在原東趙村委會的庫存商品和在東營區(qū)商河路68—3號商店所銷售的產品進行了檢查,經檢查發(fā)現,庫存的軍大衣220件、床墊178床,填充物為粉碎織物;被子115床、褥子60床,填充物為棉短絨和落棉;商店所銷售的床上用品棉被15床、褥子20床,填充物為棉短絨;床墊7床填充物為粉碎的舊布頭、線頭混合物。另外,還有棉被5床填充物為古棉(使用過的舊棉花)。被告根據現場檢查,于2002年1月16日立案,后經調查取證和現場勘驗檢查,并根據證人證言、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原告庫存及商店所銷售的床上用品,屬偽劣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和行業(yè)標準,決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2002年1月21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同年1月28日,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9條的規(guī)定,作出了(魯東)質技監(jiān)罰字[2002]第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于2002年4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原審認為,被告的執(zhí)法人員,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具備執(zhí)法資格,經現場檢查和立案調查取證,無需進行技術鑒定,就能夠確認原告庫存和商店銷售的床上用品的填充物質量低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故原告以被告未經技術鑒定,不能認定原告庫存和銷售的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標準的理由不能成立。床墊屬生活用品,也應符合標準,原告提出的床墊不是床上用品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魯東)質技監(jiān)罰字[2002]第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被上訴人作出的(魯東)質技監(jiān)罰字[2002]第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不足。被上訴人提供的照片中的被子是萬青安的產品,不是涉案物品。再者,從照片上也看不出其有質量問題。被上訴人提交的兩份現場調查筆錄是在同一時間制作的,其中有一名工作人員同時在兩地出現,說明其中至少有一份是不真實的。2、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科學依據。對本案,被上訴人未做任何科學鑒定,僅憑被上訴人工作人員的手感和兩份調查筆錄和與案件無關的照片就予以認定,主觀隨意性過大,缺少科學依據。3、價格低不能說明上訴人的商品就一定存在質量問題。4、被上訴人處罰所依據的《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并不適用本案。5、被上訴人的處罰程序錯誤。被上訴人在履行告知義務以前就已經集體討論,形成了對上訴人進行處罰的決定。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撤銷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辯稱,1、我局作出的(魯東)質技監(jiān)罰字[2002]第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涉案照片是在辦案過程中由《魯中晨報》通訊員在現場拍攝的。照片上的被子是李照天商店里的商品。由于上訴人庫存和銷售劣質產品不在同一地點,我們執(zhí)法人員分兩路分別于2002年1月15日9時、9時40分對兩個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其中部分執(zhí)法人員巡回參加了兩個場所的檢查,檢查筆錄真實無誤。2、上訴人銷售的棉被等的填充物是棉短絨、粉碎織物(工業(yè)廢料)等,現場感官檢驗能夠認定,不必要按GB1103—1999細絨棉(國家標準)進行質量檢測。3、上訴人的產品之所以屬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不是因為價格低,而是因為絮用的是棉短絨和工業(yè)廢料。價格低可從側面反映其產品質量。4、棉被、褥子、床墊均屬于絮用纖維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應適用GB18383—2001《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5、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定程序,在作出處罰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在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供了以下證據:



1、電話記錄。2002年1月14日,姓王的同志電話舉報上訴人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說明案件的來源是通過舉報發(fā)現的。



2、現場檢查筆錄兩份。記錄了執(zhí)法人員對現場檢查時的情況,證明上訴人銷售的床上用品存在質量問題。



第一份,檢查時間:2002年1月15日9時40分至10時30分。檢查場所:盛鑫勞保商店。檢查情況:棉短絨做的棉被15床,售價每床22元;舊棉花做的棉被5床,售價每床16元;舊布頭、線頭做的床墊7床,售價每床11元;棉短絨做的褥子20床,售價每床13元。被檢查單位簽名:田秀美。執(zhí)法人員:張煥祥、高慶君。證人:高力。



第二份,檢查時間:2002年1月15日9時至10時30分。檢查場所:盛鑫勞保有限公司成品倉庫。檢查情況:粉碎織物做的軍大衣220件;粉碎織物做的床墊178床;棉短絨或落地棉做的被子115床,褥子60床。被檢查單位簽名:張美霞。執(zhí)法人員:高慶君、王增歧、孫福堂。證人:李波。



3、照片6張(復印件)。記錄現場檢查時的情況,證明被檢查單位產品的狀況。



4、調查筆錄。2002年1月16日8時27分至9時40分在市紡織纖維檢驗所對李照天的調查。記錄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照天對生產經營的陳述內容,證明上訴人對處罰的事實是認可的。調查人:高慶君、潘冰。



5、封存通知書兩份。



第一份,(東)質技監(jiān)封字[2002]第302號登記封存決定書(2002年1月15日)。物品所有人簽名:田秀美。執(zhí)法人員:張煥祥、高慶君。證人:高力。



第二份,(東)質技監(jiān)封字[2002]第303號封存決定書(2002年1月15日)。被封存物品單位簽名:張美霞。執(zhí)法人員:孫福堂、王增歧。證人:李波。



6、質量技術監(jiān)督立案審批表。



7、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2002年1月17日)。



8、(東)質技監(jiān)罰告字[2002]第30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2002年1月21日)。



9、通知存根。證明于2002年1月21日告知上訴人進行陳述、申辯。



10、送達回證。



11、(東)質技監(jiān)物單字[2002]第302號涉案物品清單(2002年1月15日)。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13、《技術監(jiān)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



14、GB18383—2001《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2001年8月1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布,2001年9月1日實施)



15、東營日報社記者李波出具的證明。



16、高慶君、王增歧、孫福堂的棉花檢驗資格證(復印件)。



17、高慶君、潘冰、張煥祥、王增歧、孫福堂的執(zhí)法證(復印件)。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舉證提出異議,1號證據的內容無異議,舉報是別人的陷害,舉報的不是事實。2號證據的兩份現場檢查筆錄中有一名執(zhí)法人員在同一時間兩個地點出現,其中至少一份是不真實的。3號證據中的照片有的是送達處罰決定書的照片,有的是把棉紗誤認為是做“黑心棉”的物品,照片上的被子不是上訴人的。4號證據的制作是在封存物品后的第二天制作的,筆錄是真實的。5號證據的時間表明被上訴人是先封存后調查的,被上訴人未提交可以先封存后調查的法律依據。6號、9號—17號證據無異議。7號、8號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是先經集體研究作出了處罰決定,后告知上訴人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是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質證提出辯駁意見,認為,2號證據的兩份現場檢查筆錄是真實的,高慶君參加了這兩個檢查。高慶君在對上訴人的成品倉庫現場檢查開始后,又到上訴人的商店進行的現場檢查。7號證據證明的是準備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依據的法律等都是經集體研究的。



上訴人提交了以下證據:1、發(fā)票5張。證明被上訴人處罰的棉紗是經營用的,并非是加工被子和墊子的原料;2、廣饒縣大王鎮(zhèn)大王南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上訴人做被子用的是好棉花;3、被子、褥子等物證。同時,上訴人申請證人趙桂云、田世榮出庭作證。證人趙桂云、田世榮出庭證明:她們在廣饒縣大王鎮(zhèn)大王南村為李照天做被子、褥子用的棉花是經過她們檢驗的,是好棉花。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1號、2號、3號證據均與本案無關。證人出庭作證所說的棉花經她們檢驗,是好棉花,沒有科學依據的,她們是憑經驗對棉花進行的檢驗,再者證人所說的她們所做的被子與本案所涉及的物品無關。



合議庭認為,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中,1號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受理案件的來源,為有效證據。2號證據兩份現場檢查筆錄雖都有高慶君的簽名,但被上訴人解釋的高慶君參加了兩處檢查的理由能夠成立,且對上訴人成品倉庫的檢查,在高慶君離開后,仍有兩名執(zhí)法人員進行檢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高慶君參加了9時40分開始的檢查,也是兩名執(zhí)法人員進行的,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兩份檢查筆錄,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均有簽字,證人也有簽字,可證實其真實性,認定為有效證據。3號證據可證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進行檢查及送達相關文書的情形,但不能以此證明上訴人的產品質量,認定為有效證據。4號證據中有李照天的簽名,李照天也認可是真實的,可證明上訴人的產品情況,認定為有效證據。5號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產品進行了封存。被上訴人根據他人舉報對上訴人的產品進行檢查后,認為存在質量問題,予以封存,第二天對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照天進行調查,法律、法規(guī)對調查和封存物品的先后順序未作規(guī)定,被上訴人先封存后調查未違反相關規(guī)定,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應先調查后封存的主張不能成立。5號證據認定為有效證據。6、9、10號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處理案件的程序,認定為有效證據。7、8號證據中可看出,被上訴人是在對案件進行了集體討論后,告知上訴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作出了處罰決定,才履行告知義務是違法的,被上訴人對案件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依據在進行集體討論后,告知了上訴人相應的權利,上訴人放棄了其享有的權利,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被上訴人即依據集體討論的意見作出處罰決定不構成程序違法。上訴人的該主張不能成立。7、8號證據認定為有效證據。11—14號證據認定為有效證據。15號證據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進行了檢查,與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等相吻合,認定為有效證據。16、17號證據有關執(zhí)法人員的證件為有效證據。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號、2號證據均不能證明本案涉及的上訴人銷售產品的質量,為無效證據。證人趙桂云、田世榮出庭作證的內容也不能證明本案涉及的上訴人銷售的產品的質量。



經庭審舉證、質證,可確認以下事實:被上訴人根據舉報,由該局執(zhí)法人員于2002年1月15日上午9時、9時40分分別對上訴人的成品倉庫和商店內的產品進行了檢查,于2002年1月16日立案,進行了調查取證,認定上訴人庫存及商店內銷售的床上用品,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2002年1月21日,向上訴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2002年1月28日,被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了(魯東)質技監(jiān)罰字[2002]第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同日送達。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執(zhí)法人員,具備執(zhí)法資格,對絮用纖維制品的檢驗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經現場檢查即可確認上訴人庫存和商店銷售的床上用品的填充物不符合GB18383—2001《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的要求,并不是必須借助儀器出具書面形式鑒定報告才可以認定,即上訴人庫存和商店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經技術鑒定,不能認定原告庫存和銷售的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標準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照天進行調查時,李照天對此也予以認可,因此被上訴人認定事實是正確的,證據充分。被上訴人接到舉報后,進行了現場檢查,對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調查,收集了相關的證據,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告知了上訴人相關的權利,依法送達了相關的法律文書,被上訴人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上訴人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被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作出的(魯東)質技監(jiān)罰字[2002]第3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請求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繼業(yè)



審 判 員 焦 偉



代理審判員 張曉麗



二○○二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侯麗萍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