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七臺河市農村公路管理站,組織機構代碼41432914-8,住所地七臺河市茄子河區(qū)楊揚大街87號。
法定代表人王仁剛,男,站長。
委托代理人葛繼武,男,黑龍江桃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岳興國。
委托代理人杜麗萍,女,黑龍江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七臺河市農村公路管理站(以下簡稱農村公路管理站)因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勃利縣人民法院(2014)勃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農村公路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葛繼武,被上訴人岳興國的委托代理人杜麗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10日23時50分,岳興國醉酒駕駛黑KX9168號小型轎車,在S308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22公里路段,撞在道路右側護欄端頭上,致護欄穿入車內,穿中坐在副駕駛位置的乘車人任建存,致其當場死亡,車輛損壞。該起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岳興國負全部責任,死者任建存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岳興國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岳興國共計賠償死者家屬37萬元。該護欄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范》,路側波形梁護欄行車方向的上游端頭宜設置為外展地錨式或圓頭式,岳興國駕駛的車輛撞到的護欄端頭非地錨式,端頭亦非圓形,致護欄從車輛右前翼子板前部穿入車內。
原審法院認為,岳興國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乘車人任建存死亡,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岳興國承擔全部責任,對因任建存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農村公路管理站管理的道路路側護欄不符合設計規(guī)范,未安裝圓形端頭,導致護欄穿入車內,穿中乘車人,農村公路管理站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雖無責任,因其管理的護欄存在缺陷,與造成乘車人任建存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對于岳興國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農村公路管理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即承擔20%責任為宜。岳興國主張修車費5萬元,因未提供證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農村公路管理站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次性賠償岳興國因任建存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人民幣74000.00元(370000.00元×20%);二、駁回岳興國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50.00元,由農村公路管理站承擔。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管理的S308公路由東向西122公里路段,道路右側行車方向護欄上游端頭未設置為外展地錨式或圓頭式端頭,不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范》,存在安全隱患,該安全隱患雖然不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加重了本案損害后果,上訴人作為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岳興國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任建存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為全部責任,其與死者任建存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其有權要求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護欄的缺陷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判決上訴人承擔20%責任適當。被上訴人岳興國賠償死者任建存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合計37萬元,未超過法定賠償數額,亦未損害上訴人利益,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該賠償數額的20%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農村公路管理站的上訴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50.00元,由上訴人七臺河市農村公路管理站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樹全 審 判 員 李曉英 代理審判員 解 涵
書記員:李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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