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飛為智能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黨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郁衛(wèi)龍,上海市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明榮,上海市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岳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池宇恒,上海隆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飛為智能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飛為智能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飛為智能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上海飛為智能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章國棟
書記員:邱譯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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