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南通萬豪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海門市海門街道通江園19幢。
法定代表人:甘杰,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振平,江蘇東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靜某協(xié)和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何敏儀,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水洋,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建,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南通萬豪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豪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靜某協(xié)和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xié)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滬0106民初44862號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上海靜某協(xié)和房地產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審理中,本院對被申請人協(xié)和公司名下的財產予以查封。申請人萬豪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萬豪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申請撤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現(xiàn)案件已經生效,申請人萬豪公司申請解除保全措施,并無不妥,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上海靜某協(xié)和房地產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0,000,000元的凍結或其相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南通萬豪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袁真根
書記員:劉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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