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鐫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某甲,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樹升,上海申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然,上海申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燁弘酒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甲,總經理。
被告:吳某某。
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鐫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燁弘酒吧有限公司、被告吳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鐫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以雙方已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上海鐫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系其自行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鐫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2.43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鐫新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陳春芳
書記員: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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