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金某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厲夏秋,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承江,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欣欣,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江西盛某光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趙偉。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勇,江西鑫淼犇律師事務所律師。
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金某電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西盛某光學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2016)滬0115民初68280號之一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江西盛某光學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097,72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因雙方于2019年1月4日當庭和解并執(zhí)結,申請人上海金某電子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申請撤訴并申請解除上述財產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西盛某光學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097,727.06元的凍結或其相應價值財產的查封、扣押。
審判員:張??煒
書記員:吳?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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