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健,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繼福,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玉婷,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廣播電視集團,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呂建楚,該集團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瑞娟,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張微,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廣播電視集團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2019年9月2日,原告上海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原告上海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無不當,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上海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劉燕萍
書記員:倪賢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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