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達通成套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晶晶,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書洪,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嵐鑫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上海達通成套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嵐鑫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審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雙方達成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于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達通成套電氣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予以免收。
審判員:徐冬梅
書記員: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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