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方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封楊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丁紅正,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然,上海市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黎慧,上海市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觀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培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海,男。
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方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觀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滬0117民初6939號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上海觀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071,057.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方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方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上海觀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名下銀行存款3,071,057.70或其相應價值財產的凍結、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張紅軍
書記員:朱玲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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