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菲俐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古詩玄,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鈞,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種柏旭,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沫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雪繽,執(zhí)行董事。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菲俐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俐達公司)與被告上海沫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沫濘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菲俐達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沫濘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400,000元,或查封、凍結、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財產。擔保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為申請人菲俐達公司的上述財產保全申請于2019年2月25日提供了人民幣400,000元的信用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菲俐達公司的上述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上海沫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400,000元,或查封、凍結、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財產。上述凍結被申請人上海沫濘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2,520元,由申請人上海菲俐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范靜波
書記員:何??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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