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榮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zhèn)北興村鳳西路XXX號XXX室(上海泰和經(jīng)濟發(fā)展區(qū)。
法定代表人:林商明,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爾飛,上海祁長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原告上海榮某投資有限公司訴被告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恚婪ńM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倪爾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上海榮某投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元(以下幣種同);2.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3.被告支付違約金(以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計算)。庭審中,原告自愿撤回第3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因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利息自支付資金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歸還按月利率3%計算逾期利息。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當日即向被告轉(zhuǎn)賬付款50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約歸還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涉訟。
被告許某某未發(fā)表答辯意見及質(zhì)證意見,也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5日,原告作為出借人,被告作為借款人簽訂《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將自有的富余資金有償借給被告用于公司經(jīng)營,借款金額為500,000元,通過指定的徐麗珠賬戶直接劃至被告指定賬戶(戶名:許某某,開戶行:建設銀行徐匯區(qū)斜土路支行;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知悉并確認上述轉(zhuǎn)賬即為原告實際出借支付行為;借款期限自原告支付出借資金之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借款利息自原告支付資金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償還的,按月利率3%計算,借款頭尾算兩天時間,利息支付方式為歸還借款本金的同時一次性用現(xiàn)金支付;等等。
同日,原告通過徐麗珠賬號向合同指定的被告賬戶轉(zhuǎn)賬匯款500,000元。借款期滿后,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通用回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原告也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將相應借款本金打入被告指定賬戶,故被告理應按約歸還借款本金?,F(xiàn)借款期限已經(jīng)屆滿而被告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5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還款且未支付期內(nèi)利息,原告亦有權(quán)按照合同約定主張期內(nèi)利息和逾期利息,且計算方式并無不當,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發(fā)表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相應的權(quán)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上海榮某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榮某投資有限公司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5日起算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果被告許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4,020元,合計訴訟費12,820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顧凌之
書記員: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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