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舒潔凈化空調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沈益華,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健軍,上海衛(wèi)根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浦某塑鋼門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彭國權,經(jīng)理。
被告:上海奉賢曙光輸送機械廠,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投資人:彭國權,經(jīng)理。
被告:彭國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被告:陸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原告上海舒潔凈化空調機械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浦某塑鋼門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奉賢曙光輸送機械廠、彭國權、陸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上海舒潔凈化空調機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上海舒潔凈化空調機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舒潔凈化空調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予以免收。
審判員:許力濤
書記員:常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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