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小弟,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華,上海徐衛(wèi)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衛(wèi)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清賀家具廠,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投資人:木增健。
原告上海美綴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清賀家具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美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44元,減半收取計372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費正權
書記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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