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小弟,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華,上海徐衛(wèi)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衛(wèi)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明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淑林,總經理。
原告上海美綴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明某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原告于2019年4月1日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貨款人民幣5,000元。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于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美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上海美綴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張國新
書記員:劉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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