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新街路4022號56室。
法定代表人黃勇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碩,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提起訴訟、陳述案情、參與法庭調(diào)查、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撤回起訴、參與調(diào)解、和解、代為主張、承認、變更、放棄、增加訴訟請求、代為上訴、代為參與二審應訴、代為簽署和簽收法律文書,代為收取賠償金(含合理支出)、撤訴調(diào)解退費、對方應承擔的其他費用。
被告熊某某,系云夢縣夢北超市業(yè)主。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熊某某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審判長 楊忠東 審判員 毛 峰 審判員 王環(huán)姣
書記員: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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