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積旺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奇燦,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一天,上海富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鴻書,上海富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博浪柯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曉富。
原告上海積旺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博浪柯機電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上海積旺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上海博浪柯機電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凍結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上海積旺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書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上海博浪柯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楊??名
書記員: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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