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紅霞,上海王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
法定代表人:陳某。
原告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威科技有限公司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樊杰獨任審判,并于同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紅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價款773,448.70元;2.判令被告償付以本金773,448.7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4.5%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暫計至2019年8月18日為20,303.03元)。訴訟中,原告將第2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償付自2019年2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773,448.7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實和理由:2012年起,被告開始向原告采購各種類型的電子元器件。雙方業(yè)務往來過程中,原告累計向被告供貨3,332,882元,被告共支付價款2,559,433.30元。其中,2018年8月9日,雙方經(jīng)對賬,被告確認截至2018年8月9日尚欠原告已開票價款281,660元,欠原告未開票金額尚未核對。后,原告又向被告開具了發(fā)票700,056元,被告給付價款208,267.30元。截至原告起訴時,被告尚欠原告價款773,448.70元。因原告幾經(jīng)催討未果,故涉訟。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1、財務流水,證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至2019年1月18日間存在買賣業(yè)務關系,所涉總價款為3,332,882元。原告已全額開具了發(fā)票,被告已付款2,559,433.30元,尚欠773,448.70元;
2、往來款項詢證函,證明經(jīng)雙方確認,截至2018年8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已開票的價款281,660元;
3、上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證明證據(jù)1中所載的財務流水的真實性,以及2016年11月28日(該日之前的業(yè)務往來所涉價款已結清)后雙方的業(yè)務往來情況;
4、銀行業(yè)務回單及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證明2016年11月28日后被告已付款998,437.30元。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4月起,原、被告發(fā)生買賣業(yè)務往來,由被告向原告采購各種電子元器件。被告通過電子郵件或口頭方式向原告下達采購訂單后,原告按約交貨,被告亦給付了相應價款。截至2016年11月28日,雙方間的債權債務結清。之后,雙方又發(fā)生業(yè)務往來,原告向被告交貨并開具發(fā)票,計價款1,771,886元。被告收貨后僅給付998,437.30元,尚欠價款773,448.70元未付(期間,雙方曾于2018年8月9日核對賬目,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已開票的價款為281,660元,后雙方繼續(xù)發(fā)生業(yè)務)。原、被告間的業(yè)務往來至2019年1月終止。期間,雙方于2018年8月9日核對賬目,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已開票的價款為281,660元。因被告結欠價款未付,原告遂起訴至本院,并作如上訴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買賣法律關系明確,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履行交貨義務后,被告理應按約給付相應價款,現(xiàn)其拖欠未付,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價款773,448.70元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結欠原告價款,系占用了原告的流動資金,依法應償付原告利息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償付自2019年2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合法有據(jù),本院亦予以支持。訴訟中,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動放棄答辯、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對此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威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價款773,448.70元;
二、被告國威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773,448.7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如被告國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737元,減半收取5,868.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470元,合計訴訟費10,338.50元,由被告國威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樊??杰
書記員:汪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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