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王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建峰,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建明,上海華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王某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陳某某企業(yè)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建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某公司、陳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王某建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金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與上海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某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約定錦某公司提供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2,000萬元墊資款供被告金某公司支付土地款及前期開發(fā)費用等。2010年8月18日,錦某公司與兩被告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被告陳某某同意為被告金某公司的借款向錦某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錦某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分別于2010年8月6日向被告金某公司支付墊資款700萬元,于同年8月25日支付300萬元,于同年10月22日以喬某某名義支付30萬元,于同年10月25日以徐某某名義支付20萬元,合計以墊資款名義出借資金1,050萬元,被告金某公司分別出具了收條或借據(jù)。2011年2月24日,錦某公司與兩被告簽訂《終止協(xié)議書》約定,前述《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在返還墊資款1,050萬元及補償款350萬元后終止履行,被告金某公司應于2011年3月底前返還錦某公司已支付的墊資款1,050萬元,于2011年4月底前支付補償款350萬元,逾期付款應按應付未付款每日2‰承擔違約金等。同年4月8日,被告陳某某將其房產(chǎn)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經(jīng)錦某公司多次催告,被告金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2月分六次歸還墊資款合計800萬元(含喬某某及徐某某支付的50萬元)。2012年4月19日,錦某公司與兩被告簽訂《協(xié)議書》,被告金某公司確認除同意返還錦某公司投資款250萬元外,另同意補償錦某公司因解除協(xié)議退出項目建設導致?lián)p失的補償款1,460萬元,并承諾于2012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歸還錦某公司總欠款1,710萬元。上述三方又于2012年9月25日簽訂《補償協(xié)議書》,被告金某公司確認應付款尚欠1,710萬元,承諾于2012年12月25日付清,被告陳某某同意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等。2012年12月25日,兩被告出具《承諾書》,承諾于2013年3月20日前分三期付清欠款。2013年7月1日,原告與兩被告及錦某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錦某公司對被告方的全部權利義務均轉(zhuǎn)讓給原告,原告有權直接向兩被告主張權利。2015年8月16日,兩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對涉案款項保證于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金某公司僅以現(xiàn)金方式于2013年2月左右向徐某某歸還墊資款10萬元。2016年1月10日,兩被告再次出具《還款承諾書》,同意將尚欠的本金及應付損失補償款計1,700萬元在近日內(nèi)支付,并從2012年9月26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至付清為止的銀行利息及其他費用。此外,被告于2012至2014年間多次向錦某公司及原告出具付款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無法兌現(xiàn)。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決:1、被告金某公司歸還借款240萬元、支付損失補償款1,46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1,700萬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9月26日暫計算至2018年8月25日為5,422,055元);2、被告陳某某對被告金某公司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材料:
1、《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授權委托書,證明錦某公司為被告金某公司的工程項目墊資,向被告金某公司出借2,000萬元;
2、本票及收條共2組、個人業(yè)務憑證及借據(jù),證明錦某公司為項目墊資,向被告金某公司出借1,050萬元;
3、《終止協(xié)議書》,證明協(xié)議三方終止履行《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方歸還墊資款并補償損失;
4、還款計劃書、《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證明,證明被告陳某某出具還款計劃,同意將擔保人名下房產(chǎn)辦理抵押手續(xù),抵押權人為徐某某;
5、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書、承諾書,證明被告金某公司確認退還墊資款1,050萬元、補償錦某公司因解除協(xié)議退出項目建設導致?lián)p失的補償款1,460萬元,并承諾分期還款,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等;
6、簽訂于2013年7月1日的補充協(xié)議書,證明錦某公司將權利、義務轉(zhuǎn)讓給原告;
7、記賬憑證及進賬單,證明被告金某公司自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2月通過銀行分六次向錦某公司歸還800萬元;
8、承諾書、還款承諾書、支票退票,證明被告金某公司承諾分期還款,并以支票方式向原告歸還借款及支付補償款,但均因存款不足無法兌現(xiàn),該承諾書的金額有誤,應為240萬元。
被告金某公司、陳某某未應訴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材料。
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所提供證據(jù)均具備真實性,且相互印證,其內(nèi)容能夠反映原告主張的相關事實,故本院對原告所提供證據(jù)材料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采信其證明力,并以之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jù)。
依據(jù)上述舉證、認證,結合原告當庭陳述,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除對被告金某公司的還款時間表述有誤外,原告主張的其余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被告金某公司與錦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簽訂的《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還約定,錦某公司提供2,000萬元墊資款供被告金某公司支付土地款及前期開發(fā)費用……墊資款在工程施工一周年歸還1,000萬元,工程施工至主體結構封頂后一周內(nèi)歸還1,000萬元,如墊資在上述約定時間內(nèi)不能如期歸還,則從墊資日起按年息20%計算利息(作為違約金)。
形成于2010年8月18日的《補償協(xié)議》約定,錦某公司出借給被告金某公司的借款金額總計為2,000萬元,作為雙方合作工程項目的墊資款,借款期限內(nèi),被告金某公司不承擔利息,如不能在期限內(nèi)歸還,違約利息按年20%計算。
2011年4月8日,被告金某公司還款50萬元;同年4月18日,被告金某公司還款30萬元;同年4月28日,被告金某公司還款350萬元;同年5月31日,被告金某公司還款120萬元;同年7月4日,被告金某公司還款60萬元;同年12月2日,被告金某公司還款190萬元。
被告陳某某出具的最后一份《還款承諾書》中約定,被告陳某某同意為被告金某公司所欠原告?zhèn)鶆粘袚豢沙蜂N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至債務(含利息及其它費用)全額付清為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錦某公司與被告金某公司所簽《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對于墊資款的返還時間、逾期利息均作出明確約定,錦某公司向被告金某公司支付墊資款的行為屬出借資金,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上述借款關系雖發(fā)生在企業(yè)之間,但借款用途在于工程施工,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
首先,原告的證據(jù)表明,上述合同簽訂后,錦某公司向被告金某公司出借款項共計1,050萬元,后被告金某公司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并于此后將債權轉(zhuǎn)讓予原告,被告金某公司雖多次承諾還款,但迄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萬元未付。據(jù)此,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金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24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其次,原告還主張被告金某公司支付補償款1,460萬元并就1,700萬元支付利息損失。上述補償款1,460萬元來源于2012年4月19日《協(xié)議書》的約定,被告金某公司在該協(xié)議中確認除同意返還錦某公司投資款250萬元外,另同意補償錦某公司因解除協(xié)議退出項目建設導致?lián)p失的補償款1,460萬元,并承諾于2012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歸還錦某公司總欠款1,710萬元。但從《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書》的約定來看,錦某公司與被告金某公司之間除借款關系外,并未涉及若干項目合作的具體內(nèi)容,因此,上述1,460萬元補償款的性質(zhì)實為逾期付款利息。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形成于2011年2月24日的《終止協(xié)議書》約定,1,050萬元墊資款的返還時間應為2011年3月底前。因此,逾期利息應結合被告金某公司的還款情況,以相應的欠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分段計算。除此之外,上述《終止協(xié)議書》所約定的被告金某公司應于2011年4月底前支付的補償款350萬元,其性質(zhì)亦為逾期付款利息,根據(jù)錦某公司出借款項的時間,按年利率24%計算,截至2011年3月31日應為109.9萬元,本院予以調(diào)整。
再次,被告陳某某承諾對被告金某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承諾保證期限至債務(含利息及其它費用)全額付清為止,據(jù)此,其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的起訴未超過保證期間,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上海王某建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萬元;
二、被告上海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王某建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至2011年3月31日,為109.9萬元;2、自2011年4月1日計算至2013年1月31日,為1,584,667元;3、以24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3年2月1日計算至240萬元償清之日止)。
三、被告陳某某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陳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上海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910元,由被告上海金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蔡婷婷
書記員: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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