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愛陀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崔策,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鳴,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嬌,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藝極樓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于艷秋。
原告上海愛陀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藝極樓梯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審理中,原告上海愛陀實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上海藝極樓梯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以雙方已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上海藝極樓梯有限公司的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愛陀實業(yè)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469元,減半收取734.50元,由原告上海愛陀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審判員:毛水龍
書記員:周雪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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